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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红林)
本报上海讯 (记者 吴红林) 令人关注的“中国牛市第一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于8月29日上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共23起案件(共23名原告),这些案件均在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起诉,均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在诉讼上则采取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共涉讼金额约117万多元,涉讼股数389259股。
股民起诉:虚假陈述导致巨大损失
原告称,各原告均系杭萧钢构股票投资者,在阅读杭萧钢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杭萧钢构公司的信任,才购买了杭萧钢构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各位原告正是根据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杭萧钢构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故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代理人答辩认为,杭萧钢构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
法庭激辩:投资者损失如何确定
针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被告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并不符合《证券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认定杭萧钢构存在信息披露的不适当披露与误导性陈述,并认定其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70、193条,这就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故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修订后的《证券法》与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非常明确。
法庭辩论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杭萧钢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而这种构成,是部分构成还是全部构成;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依据与原则如何确定。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和解,但具体和解方案、和解金额另行讨论,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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