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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严打“老鼠仓”关键在取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9日 20:00  投资者报

  投资者报(实习记者 许高亮 记者 魏子丹)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召开。与以往不同,由于会上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涉及了“老鼠仓”等金融违规行为,因此格外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

  “虽然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严厉打击证券投资违规行为,但由于执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能否根绝违规操作等现象还很难说。”曾经就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老鼠仓”事件进行民事责任追究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记者表示。

  监管更趋完善

  伴随中国资本市场的诞生与发展,各种潜在的制度漏洞和违规交易应运而生。而在股市出现爆炸式增长的2006年以来,由于资本的大幅增值,这一现象愈发明显。今年以来,证监会在已公布的8项禁入决定中,就包括两起基金公司“老鼠仓”事件的查处。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遭终身禁入,而南方基金王黎敏亦受到7年禁入的处罚。

  但由于目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此类不涉及“内幕消息”的违规情况,因此通常只能由监管部门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取消从业资格以及市场禁入等处罚,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远忠律师认为,与主要出自上市公司的未公开内幕消息可能影响股价不同,非内幕消息在此前的《刑法》中缺少明确界定,而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老鼠仓”等行为的明确定义,涵盖了这一漏洞。

  “这一修正案覆盖面广,涉及到各类金融机构。一旦获得通过,今后对这些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查处中将在法律上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加强了监管力度。”张远忠在采访中表示。

  取证仍是难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金融违规行为查处上升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但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则认为:“仅仅有法可依还很不够,能否真正做到行之有效还有待观察,因为这类案件取证、认定可能较为困难。”

  张远忠表示,在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上,刑法与民法有着根本区别,只有当一个主体触犯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时才能够适用刑法,因此如何执法将成为决定此次刑法修正案实用性的根本因素。

  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金融违规行为背后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而在犯罪主体试图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势力。“老鼠仓等问题历来就有,并不是新生事物,但是至今被查处的仍是少数。”贺强表示。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尽管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将“老鼠仓”等金融违规行为上升至刑事责任高度,但在很大程度上还只能依赖金融机构自身的职业操守和自我监管体制。无论对金融违规施以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需要对该行为进行查处,但受到客观上证据收集难度影响,以及主观上执法不严、拖延执法等现象的制约,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停留于对金融机构的威慑作用上。

  利于市场稳定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不断完善自我监管机制是长期工作。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相关的条款是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的合理进度,但对于基金公司投资策略不会带来明显改变。”深圳某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在采访中表示。

  自1999年以来,已经有6次刑法修正案公布实行。而这其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同样涉及维护金融秩序。当时正处于大牛市行情起点,监管层频出直接影响市场的IPO、再融资新规,市场对于这一刑法修正案并无明显反应。

  “此类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必然将起到积极作用。不过在目前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虽然投资者期待利好,但市场恐怕不会对任何消息都做出反应。”贺强表示。

  有市场人士认为,通过将“老鼠仓”等金融违规行为上升至刑事责任高度,将有可能减少通过内幕交易引发的题材股炒作行为,有利于市场回归价值投资,逐步走向平稳发展。

  而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逐渐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受到专业性的制约,目前很多投资者不懂得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计算能力,造成大量隐性损失,这种状况未来会有所减少。”张远忠表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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