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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发布业务细则,要求大股东首次增持或增持达到1%须公告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在经过了一周的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由增持(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为配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交易所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
“决定”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该“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了36份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对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将审批程序由事前改到了事后,这是推进市场化监管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对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也将进一步完善增持制度,适应了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成为建设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市场人士认为,完善增持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二是给予控股股东增持行为更大的灵活性,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低迷时发出积极信号,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下转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