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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谢闻麒
证监会昨日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开征求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其要点是:
一、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二、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三、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近期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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