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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8月13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
此次调整,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全景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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