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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7月22日发布。
2、召开时间:2008年8月12日上午8:30
3、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刘景孟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361,119,9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房立棠、丁旭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361,119,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2008年7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票361,119,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电、蒸汽关联交易价格的议案》;
对电、蒸汽的价格作调整如下:
电(元/KWH)(不含税)
汽(元/吨)(不含税)
原执行价格
0.479
125
调整后价格
0.518
166.37
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同意票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房立棠、丁旭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