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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8月12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大路一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宝玉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4名股东代理人代表6位股东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代表股份347,809,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8%。
公司7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谢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347,809,160股;同意347,809,1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受让营口新世纪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在表决该议案时,本公司的关联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20,457,758股;同意20,457,7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347,809,160股;同意347,809,1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就某一议案进行表决时,如投赞成票的董事与投反对票的董事各占董事的一半,则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就某一议案进行表决时,如投赞成票的董事与投反对票的董事各占董事的一半,则董事会需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347,809,160股;同意347,809,1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