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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3日 01:5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C9版)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达到同业领先水平,实现净利润691.42亿元,较上年上升49.27%。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15%,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19.50%,分别较上年提高0.23个百分点和4.50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30元,较上年提高0.09 元。总资产达到65,981.77 亿元,较上年增长21.10%。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60%,较上年下降0.6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04.41%,较上年末提升22.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1000强中列第14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第35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银行奖”、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亚洲风险》杂志“中国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等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2007年首届中国基金行业年度评选中荣获“最佳托管银行奖”;荣获《财资》杂志颁发的 “2007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奖”。在取得出色的经营业绩的同时,中国建设银行亦积极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7年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中国公益家”荣誉称号,获得新华网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获得香港上市公司公会和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奖”,连续两次获得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的“最具责任感企业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等5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66091580

  传真:010-66091878;010-66090700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秦莉

  电话: 010-65541585

  传真: 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周勤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陈郦

  客服热线:(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10)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热线: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12)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2061

  联系人:吴颖

  客服热线:0571-87902079

  网址:www.stocke.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转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网址:www.i618.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清算传真:(010)65183880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2)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联系人:乔骏

  客服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3)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55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基金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服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518029)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tp://www.PA18.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021-95503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31)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客服电话:0755-25832686

  网址:www.fcsc.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53043

  传真:010-66579486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负责人:付洋

  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经办律师:郭文氢、娄爱东

  联系人:连莲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5号楼1401室

  法人代表:夏执东

  电话:010-68315858

  传真:010-8839505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福建、温秀芳

  联系人: 张福建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05号

  核准日期: 2008年5月16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代销与直销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每一基金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增长的主线,寻找具有持续成长潜质的、估值合理的企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成长类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会继续保持持续、稳定、高速的增长。在此过程中,具有竞争优势、能够在未来保持持续成长的企业会从经济增长中受益更多、增长更快。结合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通过对企业合理的估值分析,选择投资那些具有估值优势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过程中投资持续成长企业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方法,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对股票、债券及现金进行灵活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应用量化模型进行优化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和风险的评估、建议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判断不同行业、行业中不同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受益情况,找出具有持续增长能力且估值有吸引力的企业进行投资。

  本基金股票的选择分为三个层次:首先,针对企业历史财务指标,应用数量模型筛选股票,连同研究员实地调研推荐的部分股票,建立备选股票库;其次,对备选股票库的股票应用估值模型进行价值评估;最后,应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持续成长上市公司评价模型选择股票投资组合。

  (1)备选股票库的建立

  按照Wind行业分类标准将沪深股票市场全部A股细分到第四级;按照近三年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市公司作为第一次筛选结果;在此基础上,按照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市公司作为第二次筛选结果;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过去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与主营收入增长率之差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次筛选结果;最后,按照公司近三年ROE增长率指标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市公司进入我们的备选股票库。这一方法选出的公司占备选股票库的比例不低于80%。

  作为上述方法的补充,通过研究员深入的调查分析,对于因重大技术革新、资产重组、管理革新等因素,发展轨迹会发生根本变化,将进入一个可以预见的、持续增长的轨道的企业,在经过审慎研究后,也可进入我们的备选股票库。这一途径进入备选股票库的公司占比不超过20%。

  (2)估值方法

  结合券商的研究和公司内部研究,采用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比(EV/EBITDA)等相对估值方法以及贴现自由现金流(DCF)等绝对估值方法对备选股票库的股票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判断并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建立股票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成长企业评价体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备选投资对象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第一,持续成长的外部环境分析。利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行业的背景、行业的基本特点等,判断行业发展所处的周期阶段,明确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寻找那些在这些关键因素作用下,具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第二,持续成长的内在动力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治理结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是否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保持原有的竞争优势,进而保持原有的持续成长的轨迹,或者是否能够在竞争中不断建立和强化竞争的优势,建立新的、持续成长的轨迹。

  第三,持续成长的财务保障分析。由于持续成长型企业经营规模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财务方面的安全性受到一定操作。因而,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和实地走访上市公司,重点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指标和偿债能力指标,对公司财务健康情况综合评价,是判断一个上市公司成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

  经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图 华商基金管理公司成长型企业评估体系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动方向,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灵活采取被动持有与积极操作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从而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的深入研究来选择国债投资品种;对于金融债和企业债投资,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分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变化情况来选择具体投资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75%+中信国债指数*25%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为7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型企业的股票,因此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具有代表性,同时,选取中信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较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高,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60%-95%,权证投资0%-3%、债券0%-35%,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的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方法:

  (1)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并与行业协会协商确定其公允价值,并以之估值;

  (2)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9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下转C12版)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以上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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