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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9日 05:0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或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8日上午8: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22,796,4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05%,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崔晓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付向阳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李正伦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222,796,4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2、审议陶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222,796,4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3、审议何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为222,796,4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4、审议公司在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机器设备融资租赁人民币1.5亿元的议案。

  同意票为222,796,4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公司聘请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付向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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