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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汇率形成机制 强化跨境资金监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 05:1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问: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问: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问:条例是如何完善外汇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的?

  答:为依法行政,保障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施行,切实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具体包括: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当然,外汇管理机关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外汇违法行为的需要,条例增加了对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据新华社电)

  知名法学专家建言公司治理

  普及公司财产权观念 发挥独董和中介作用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日前就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建言献策。他们建议,应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普及公司财产权观念,减少违规占资的发生。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等单位举办的“《商法前沿论坛》之三十暨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高层论坛”上,专家们还建议,应在任免机制、责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使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发挥更大作用。

  强化公司财产权观念

  针对近期证监会公布的九发股份中捷股份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建议,应该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们有关“上市公司财产权”的观念。

  王利明表示,目前控股股东们对这一观念比较淡薄,觉得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控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要有这样的一种观念,把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分开。其实这是一种物权的概念,挪用上市公司的财产就是侵占上市公司的物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认为,由于权限所在,证监会目前没法直接对占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证监会来说,以信息披露为抓手进行监管,是最有效的方式,既有利于强化监管,又不伤害上市公司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信息披露做好了,市场的透明度就增加了,其他的法律机制比如民事机制、刑事追究机制都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强证券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到与市场各方的良性互动。一是和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二是和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三是和学术界的良性互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大股东违法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侵权行为,是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违规行为,是严重侵害公众财产的违法行为。对这类行为,证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坚决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提高独董独立性

  独董制度运行几年来,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与制度设计初衷仍然有一些距离。社会上对独立董事有“花瓶独董”、“缺钙独董”等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当前独立董事角色缺失,主要是薪酬较低和信息严重不畅通。建议在董事会秘书制度之外,增加独立董事秘书制度,以利于独立董事获得上市公司运营、财务方面的更多信息。同时,提高独董的薪酬。

  刘俊海说,独立董事应该做好随时辞职的准备,这样就能赢得中小投资者的敬佩,也能让公司高管敬畏。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独立董事成为“花瓶”,根本问题在于产生机制。独立董事的聘任首先要征求大股东的意见,致使其独立性受影响。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然而事实上,非由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几乎不可能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中获得通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认为,除了任免机制,独立董事作用不大还与责任、工作条件有关。应该成立一个独立董事协会那样的机制,所有独立董事名单进入数据库,由有关部门随机抽取后,向上市公司委派独立董事。此外,应该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该罚的时候一定要罚。

  赵旭东建议,独立董事应该由兼职改为专职,因为术业有专攻,独立董事不是万能的,比如做法律的不懂会计,懂会计的不懂技术。如果改为专职独立董事,可聘请两三个助手,为其提供法律、会计或管理方面的专业意见。

  充分发挥中介作用

  赵旭东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企业的中报、年报,相比独立董事、监事,会计师事务所的把关能力更强。

  王保树建议,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大股东应该回避,而由独立董事来选聘。独立董事是外部的,和上市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可以更客观地选择。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不用太顾忌和大股东的关系,发挥更大的作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但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被提高到公司治理的层面来。

  中国证监会2004年曾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赋予了独立董事“特权”:“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上市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公司财务总监的同学、朋友在其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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