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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名投资者拟起诉*ST九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 05:0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继2008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向*ST九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2008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又向*ST九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意味着证监会对*ST九发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经过一年多的立案调查后,终于作出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标志着市场各方较为关注的关于*ST九发虚假陈述案的处理在行政监管层面上暂时告一段落;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也标志着因*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可以正式启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目前,已有20余名投资人准备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

  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证监会本次对*ST九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从处罚力度、处罚范围来看,力度都比较大。此次共计开出116万元的大额罚单,其中对九发股份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绍庆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王龙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张本明、袁睁、许爱民、姜海林各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宫云科、李廷芳各处以3万元罚款。根据原《证券法》第177条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93条规定,对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罚款幅度为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幅度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证监会本次对*ST九发作出的处罚为50万元已接近最高罚款限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绍庆的处罚为30万元,已达到最高罚款限额;另外,《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本次作出的市场禁入处罚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绍庆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说处罚力度是比较严厉的。同时,这次被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所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这也标志着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因此,证监会对*ST九发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充分体现了证券监管机构强化市场法治,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的决心,这将对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被告不同 受理法院也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如单独对*ST九发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投资人对包括*ST九发在内的多个适格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则由*ST九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代理律师需要根据受损投资人的意愿和诉讼实际需要,从最有利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确定受诉法院。

  20余名投资人拟起诉

  截至目前,已有20余名投资人准备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诉讼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涉案财产标的额合计将近500万元。这次受损投资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损失较大,损失时间范围比较集中,绝大部分受损投资人都是在*ST九发2008年6月27日复牌后连续六个跌停板时或其后被迫割肉卖出的。目前还有全国各地的受损投资人陆续准备办理委托手续,因此,我们会加快诉讼进程,争取早日立案。如投资人需咨询相关问题,可电话联系010-58137223,5813728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陶雨生 武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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