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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 05:0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5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979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3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新华先生主持,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公司聘任的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798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2、《关于聘请2008年度中期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798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7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8-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袁怀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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