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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解禁 证券维权再度破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 13:33  全景网

  全景8月5日讯昨日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保护投资者权益将成为监管工作重中之重。他还透露,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正在起草之中。

  而日前,国内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也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尘封已久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索赔,终于解禁。这是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纳入司法审判后,证券民事维权领域的又一重大突破。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好消息,让人心生憧憬——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就此迎来新气象?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其路漫漫

  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案发,要追溯至2004年天山股份的内幕交易。

  2004年6月24日,天山股份原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天山股份于2004年6月29日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此期间,天山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陈建良于2004年6月21日至2004年6月29日之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对陈建良做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行政处罚。其后不久,证监会于5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特别指出,要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面对这张姗姗来迟的“罚单”,并不是所有人都满意。曾在2004年6月21-29日前后(即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投资天山股份的广东股民陈某为此愤而举起了法律武器。2008年2月下旬,陈某委托宋一欣律师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他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9383.68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目前该案的开庭时间法院尚未确定,但由于是以个人投资者身份对内幕交易提起民事索赔,这在中国资本市场还是引起了不小震动。

  当然,认为在内幕交易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值得拥有更多关注的人并非只有陈某或宋一欣律师等人。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唐建“老鼠仓”案件如今也有人尝试为中小投资者争取应有权益。日前有报道称,北京律师张宗新已于5月26日分别向“老鼠仓”主角之一的唐建原任职单位即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即建设银行发送《公开法律意见书》。这份意见书中首次提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唐建“老鼠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追究的权利。张律师认为,此次事件中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应该代表基民向上投摩根追回基民损失,“除此之外,我们还会请求建设银行召开基民大会,讨论表决是否解除上投摩根公司对阿尔法基金的管理权。” 意见书已经发出多日,到目前为止,建设银行和上投摩根公司对此仍没有任何回应。“建设银行到目前没有任何回应其实就是一种漠视基民权利的行为。” 张宗新说道。

  内幕交易痼疾已久,监管何难

  提起内幕交易,它几乎与中国股市相伴而生。2000年以前,中国股市一共查处了8起内幕交易。而在近两年的牛市中,内幕交易更是比比皆是,怵目惊心。据不完全统计,仅2006年当年证监会就对61名自然人实施了市场禁入的决定,其中38人均为涉及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而2007年上半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幕交易事例又有4起——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广发证券券商内幕交易案都曾轰动一时。

  对于内幕交易,中国《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也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第74条罗列了6种内幕交易的知情人,第75条罗列了7种内幕信息,第202条则规定了对从事内幕交易人的详细处罚办法,其中包括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等。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显示,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建立起一套多层次联动快速反应查处机制,从交易所、稽查局、派出机构到各业务部门,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市场部、上市部甚至机构部都有专门的配合违规交易调查的部门或者人员。如果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就交由上市部负责,如果是操纵市场的就由市场部负责,而涉及到券商借壳的,则由机构部给予配合。对于内幕交易,监管当局整治不可谓不力。但在因“大牛市”引发的投资浪潮下,一度因问题集中暴露和熊市而销声匿迹的内幕交易卷土重来。

  专家指出,在未来的全流通时代,大股东在决策和获取信息上占据优势,其参与内幕交易套利可能性在加大。并且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机构投资者的地位和影响不断上升,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的现象将非常突出,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合谋进行市场操纵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在融资融券制度的实施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之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内幕交易的手法还将更具多样性和隐蔽性。内幕交易的认定和惩处难度越来越大。

  而这种强烈获利冲动在过低的违法成本面前得到了放大。当年天山股份内幕交易案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过是20万和5年禁市,无疑是隔靴搔痒。在上头摩根的老鼠仓案件中,证监会仅取消唐建、王黎敏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实施禁市,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100万元。相关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在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事件中,最终证监会只对包括单银木、罗高峰在内的公司5名高管给予警告和共计70万元罚款。有人将这一事件比喻为“一部蹩脚的侦探小说”,“先是破绽百出,随后一头雾水,最终极度泄气”。尽管案件最后进入了司法程序,当事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司法惩戒。但仍有市场人士质问:“当最被市场关注的‘事件’可以用70万元摆平的时候,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会不会有恃无恐?”

  长期接手证券维权案件的宋一欣律师指出,总体来说,国内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受到处罚的案件并不多,而且还存在重行政处罚、刑事制裁,轻民事赔偿的倾向。在这两类查处方式中,主要是让违法违规者受到一定的惩诫,付出一定代价,但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往往并不能获得实际赔偿。毫无疑问,在内幕交易中,直接受害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遭受漠视。

  投资者维权成本高,难言春天

  专家指出,张扬中小投资者在内幕交易中的民事索赔权利,不仅能加大内幕交易人的违法成本,还能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使得市场力量博弈更均衡。如今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的受理开审,无疑意义重大。

  在资本市场中,根据《证券法》,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也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由于举证困难以及资本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几年来,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为害最深的内幕交易类案件与操纵市场类案件并未涉及。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至此,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索赔,终于解禁。

  但尽管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的受理开审,也难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春天已到。

  维权困难,成本高。早在萧钢杭构案件时,宋一欣律师就曾为中小投资者提出过民事诉讼赔偿。但当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部分原告投资者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诉讼中止,理由是“存在诉讼障碍”,而这种暂停受理情况也曾在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出现过。专家指出,举证以及损失认定是挡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上的两座大山。在老鼠仓事件中,“一个基金持有人,很难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因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而造成的损失。”深圳一律师行执业律师对此表示。该律师还指出,目前,我国涉及证券方面的有关有效力的法律不多,立法时考虑的也不多。民事索赔可以,但操作起来缺乏明确的条款支持。在老鼠仓案件中,还遭遇了惧于诉讼成本无基民自愿提起诉讼的尴尬。

  正是这重重困难,让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举步维艰。首例民事索赔案的开禁受理,或能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健全方面做一些有益探索。但毫无疑问,无论结果如何,该事件必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打击内幕交易,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一旦索赔成功,那些仍在诉讼时效之内的众多案件——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唐建买卖新疆众和内幕交易案以及王黎敏买卖太钢不锈、柳钢股份内幕交易案等等——或将迎来市场投资者开出的真正有分量的“罚单”。(全景网/韦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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