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二中民破字第13295-1号
本院根据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破产申请,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二中民破字第13295-1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本次破产程序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本次破产还债程序的管理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对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有关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向本院提起。
申报债权联系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三层;邮政编码:100010;电话:010-65183888转83099、83178;联系人:王刚、陈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自公告刊登之日起至申报债权期满(90天)后于2008年11月17日(周一)上午九时在本院第2法庭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