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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开庭:董正青自述与王志伟恩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 04:2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简俊东

  8月1日,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二次开庭审讯。庭审中,上午继续进行上次庭审尚未完成的法庭调查,下午则进行了法庭辩论。

  自相矛盾的供述

  开庭伊始,公诉方即举出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3日作出的认定函,认定函称,证监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13份材料,认定广发证券前总裁董正青、其弟董德伟和其同学赵书亚内幕交易,其内幕交易的敏感时间是2006年5月10日到2006年6月5日。但此函马上遭到辩方律师的质疑。

  而公诉方提交的第二份材料则由公安部门作出,这一证据旨在证明,由于公安部门取证时距离内幕交易发生时间已经过去15个月,因此,无法取得被告在涉嫌内幕交易发生时的电话记录。公诉方认为这仅仅是一份辅助资料,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

  但董正青律师王波认为这是一份核心证据,因为这是一起内幕交易案,而三位被告的供词中,对于什么时候在电话中沟通相关信息以及沟通的次数,均存在多处的不一致。

  公诉方提出的第三份证据,则是三位被告在2007年6月到2007年9月之间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董正青和赵书亚对于笔录的内容均有异议,继续坚持一审时的意见。董正青否认了其在2007年9月4日之后作出的讯问笔录,而赵书亚则否认了其在2007年6月30日和9月3日两份供词。

  不同被告的笔录中存在多处矛盾,而同一被告不同阶段的笔录也存在时间和事实的矛盾,成为庭审的焦点。

  比如,一份笔录中,董正青供述,李秀林在2005年说到延边公路将进行股改,而上市公司股改需要流通股东支持,所以要求董正青在延边公路的股改中帮忙,董正青才在2006年2月提出让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1400多万股的股票。

  而在董正青的供述中,2006年5月中旬,董正青在广州的家中问董德伟是否已经买够1400多万股,要求他继续买够1400多万股。而在董正青的另一份笔录中,则称,同样在2006年5月中旬董正青找到董德伟,告诉他要卖出所持有的延边公路的股票。

  实际上,早在2006年5月10日,董德伟持有的延边公路的股票已经达到最多的1400多万股,从5月11日开始,董德伟已经开始减持。而5月10日后虽然董德伟也有买入500多万股,但是大多数都是左手倒右手,真正买入的仅为5月17日和5月19日,分别买入了十几万股。

  对于笔录部分的质证和举证成为上午法院调查阶段耗费时间最长的阶段。辩护方律师的举证相对简单,包括广发证券的章程、广发证券总经理的工作细则、延边公路的2004年年报,还有上证指数的涨跌幅数据。这些数据旨在证明董正青无权决定借壳事宜,而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等等。

  其中有意思的一个细节是,起诉方的材料称赵书亚通过掌控其妻子以及妻弟黄祥松(音)的账户买卖了49万多股的延边公路,而赵书亚只承认其掌控了其妻子的账户买卖了43万多的延边公路。辩方律师出具一个据称由黄祥松书写的证明材料,称黄祥松的账户是由黄祥松自己掌握,与赵书亚无关,后由黄祥松签名。

  公诉方认为无法求证这一文件是否真实,而辩方律师则诘问公诉方为何不找黄祥松做笔录。公诉方称很希望能够找到黄祥松,但是找不到,同时表示“原因辩方律师应该很清楚”。黄祥松的去向为庭审留下了一大谜团。

  内幕交易的敏感期分歧

  下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焦点在于内幕交易的敏感时间的区间。

  公诉机关认为,广发证券现任高管王志伟(董事长)、林志海、李建勇、秦力等的证词均显示,董正青对于广发证券的借壳上市有着决定权。因为在借壳之前,董正青对于壳资源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包括借壳之后注册地要迁移到广东等等。而在所有进入选择范围的壳里面,延边公路各方面的条件都完全符合这些要求。从2006年2月份开始,董正青可能已经选定了延边公路作为借壳对象,同时他在广发证券内部一手遮天,所以能够通过不断影响股东和公司内部高管,从而使得最后只有延边公路成为广发证券的借壳对象。

  因此,公诉方认定董正青等涉及内幕交易的时间是从2006年2月开始。而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的时间则是2006年2月23日。

  但是辩方律师却认为内幕交易敏感时间应该是2006年的6月2日到6月5日。

  辩方律师称,董正青并不能决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因为广发证券股东在证词中表示,在2006年5月29日,董正青和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以及辽宁成大董事长尚书志在长春的香格里拉见面,三人谈到最后确定的壳是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且优先考虑辽宁时代。但是到了6月2日,尚书志打电话给董正青,称由于借壳辽宁时代的话,其高管要价太高,而且辽宁省相关方面也不愿意出具相关函件,所以只能放弃辽宁时代,转为确定选借壳延边公路。

  而对于有广发证券股东在证词中表示借壳延边公路是董正青决定的,其并不知情。辩方律师驳斥称,延边公路是吉林敖东的子公司,而辽宁成大为了保证作为广发证券大股东的地位,如果要求借壳延边公路,则吉林敖东要将持有的延边公路的一半股权转给辽宁成大,尚书志和李秀林不可能不知情,这样的决定更不可能由董正青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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