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控辩双方交锋三项关键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 03: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董正青案一审结束,将择日宣判控辩双方交锋三项关键证据

  证券时报记者卢 荣

  本报讯 继7月18日第一次开庭后,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内幕交易案于昨日上午再度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了长达近10个半小时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之后,法院宣布休庭,一审落下帷幕。

  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据: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一份行政认定函,该函件认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为内幕消息,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为该内幕消息的价格敏感期。

  让人吃惊的是,董正青娴熟引用《行事诉讼法》第5章第42条相关条文辩称,该份认定函不属于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法律认可的7种证据形式之一。辩方律师同时质疑,早在去年11月份司法机关的起诉文件中就引用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认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为内幕消息的字眼,但这份认定函的落款日期却为2008年4月3日。公诉方回应,因为该函件原属绝密,在2008年4月3日才解密。

  公诉方提交的第二份材料则由公安部门作出,这一证据旨在证明由于公安部门取证时距离内幕交易发生时间已经过去15个月。因此,经过公安部门的努力,也无法取得被告在涉嫌内幕交易发生时的电话记录,因为电信部门已经没有保留相关数据。公诉方认为,这仅仅是一份辅助资料,即使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但是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

  对此,董正青的辩护律师王波认为,这是一份核心证据,因为这是一起内幕交易案,而三位被告的供词中,对于什么时候在电话中沟通相关信息以及沟通的次数,均存在多处的不一致,因此,更加需要这样的一份证据。

  公诉方提出的第三份证据则是三位被告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在去年6月到去年9月之间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董正青和赵书亚对于笔录的内容均有异议,董正青和赵书亚继续坚持一审时的意见,提出在羁押期间遭到不合理的对待,董正青否认了其在去年9月4日之后作出的讯问笔录,而赵书亚则否认了其在去年6月30日和9月3日两份供词。

  不同被告的笔录中存在多处的矛盾,而同一被告不同阶段的笔录也存在时间和事实的矛盾,因此,这成为庭审的焦点。

  在下午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董正青等人是否受到诱供、逼供等行为、董正青是否主导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消息的范围及性质、董正青是否有向董德伟、赵书亚等人泄露内幕消息、董德伟购买延边公路是根据技术分析还是内幕消息以及内幕消息认定的价格敏感期的起止时间等焦点展开。

  公诉机关认为,广发证券现任高管王志伟、林志海、李建勇、秦力等的证词均显示,董正青对于广发证券的借壳上市有着决定权,因为在借壳之前,董正青对于壳资源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借壳之后注册地要迁移到广东等等,而在所有的进入选择范围的壳里面,延边公路各方面的条件都完全符合,因此从2006年2月份开始,董正青在内心里选定了延边公路作为借壳对象,因为董正青能够通过不断影响股东和公司内部高管,从而使得只有延边公路成为广发证券的借壳对象。

  董正青认为,公诉方用广发证券现高管的证词证明他独断专横,从而证明他主导了广发证券的借壳是错误的。辩方律师称,董正青并不能决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因为广发证券股东在证词中表示,在2006年5月29日,董正青和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以及辽宁成大董事长尚书志在长春的香格里拉酒店见面,最后确定的壳是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而且优先考虑辽宁时代,但是到了6月2日,尚书志打电话给董正青,称借壳辽宁时代,其高管要价太高,而且辽宁省政府也不愿意出具相关函件,所以只能放弃辽宁时代,转为确定借壳延边公路。

  对于有广发证券股东在证词中表示借壳延边公路是董正青决定的,辩方律师驳斥称,延边公路是吉林敖东的子公司,而辽宁成大为了保证作为广发证券大股东的地位,要求如果借壳延边公路,吉林敖东要将持有的一半的延边公路的股权转给辽宁成大,因此,尚书志和李秀林不可能不知情,这样的决定更不可能由董正青作出。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 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