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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 04:4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4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2.81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85.8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54.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于2008年6月16日经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深华验字[2008]65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共三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专用账号为10012456290059008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专用账号为825003281608094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凝血因子类产品和特种免疫球蛋白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专用账号为73110101826001099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血白蛋白和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与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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