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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ST九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05:0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读者来信:

  您好!我是上海的一名股民,我在去年3月买入了15000股*ST九发(600180)。今年6月14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因九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6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ST九发及相关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个人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同日,媒体公开报道了这一消息。6月27日,*ST九发复牌后,连续六个跌停,我被迫“割肉”低价卖出,损失很大。请问:我们这些受损股民能起诉要求*ST九发赔偿损失吗?如果可以赔偿的话,能赔偿哪些损失呢?我们如果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上海股民 林某

  律师说法:

  根据读者反映的有关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解答。

  一、因*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ST九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是证券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虚假陈述行为

  从*ST九发在2008年6月14日发布的公告和媒体的有关报道可以看出,*ST九发是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根据《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7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ST九发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证券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2.*ST九发应当依法赔偿因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人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等规定,因*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ST九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本案具备立案条件后,如果投资人的情况符合《若干规定》的赔偿范围,那么,对于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ST九发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在证监会对*ST九发的虚假陈述行为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后,就能启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

  《若干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在证监会对*ST九发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虚假陈述行为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后,本案就可以启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

  2.本案中应首先根据《若干规定》的要求确立如下几个时间点

  (1)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20条:“本规定所指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日或不正当披露信息之日,该时间点可根据证监会将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

  (2)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20条第2款:“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媒体在2008年6月14日公开揭露了*ST九发的虚假陈述行为,且*ST九发在同日也发布公告确认公司已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此,*ST九发虚假陈述行为于2008年6月14日被公开揭露,本案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6月14日。

  (3)虚假陈述基准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33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立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除外;(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则以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本案中,从2008年6月14日起算(因*ST九发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8年6月26日停牌,实际从2008年6月27日复牌之日起算),到*ST九发的证券累计成交量已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的那个交易日即为本案中的基准日。经计算,截至2008年7月24日,*ST九发累计成交量已达到其可流通股本的100%,因此,本案中基准日应为2008年7月24日。

  3.在确立了以上几个时间点之后,如果投资人买入股票的时间、卖出股票的时间或持续持有股票的时间符合法定范围,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根据《若干规定》第18条:“投资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投资人要获得赔偿须符合以下条件:买入*ST九发股票的时间范围须在*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后,在2008年6月14日揭露日之前,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08年6月14日及以后至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持有该证券而造成亏损的。

  4.可获得的民事赔偿范围

  《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及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31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32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因此,*ST九发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因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人的这些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三、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准备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因*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投资人如果要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如下基础性证据:

  1.投资人身份证的公证书

  根据笔者目前正在办理的科龙电器、杭萧钢构航天通信等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要求,目前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都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的公证书,因此,受损投资人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相符的批复》的文件规定,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用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根据司法部该文件的规定,做此类公证书参考格式如下:“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XX持有的XX公安局(或XX公安局XX分局)签发的编号为XXXXX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相符。本公证书仅限用于XXXX,用于其他事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必须是股票账户卡上登记人的身份证。

  2.投资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卡的公证书

  *ST九发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投资人需要提供本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卡的公证书(如投资人经常使用证券账户卡,最好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的公证书),用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3.股票买卖交割单或对账单

  投资人要到开户的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把有关*ST九发股票买卖的交割单或对账单打印出来,并由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属实。交割单或对账单上,一定要有股东的姓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号、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需要注意的是,如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所打印的交割单中没有证券账户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然人证券账户号一般为:Axxxxxxxxx),就需要证券营业部在交割单或对账单上手写注明股东姓名、证券账户编号并加盖印章确认,以证实交易系该投资人进行的交易。

  因为证券民事赔偿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受损投资人如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首先需要准备这些基础性证据,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聘请具有较强专业技能的证券律师来完成调取收集,同时,投资人要积极配合律师进行其他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陶雨生 武峰 律师

  一心提示:

  目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正在对因*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进行登记及相关诉讼前准备工作。详细情况可电话咨询:010-58137223,58137289。

  ■ 证券与法 Securiti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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