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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5证券简称:ST天华编号:临2008-044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执二字305-7、305-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该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为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本公司,其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1日审结。该案(2003)青民四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查封中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60%的投资股权和中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江苏中茵置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持有的100%的股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或设置他项权利”。
据本公司了解,上述裁定缘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诉本公司(原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康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所致(详见本公司2005年元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情况公告》)。本公司一直认定该案是虚假注册及信用证诈骗的刑事案件,多年来一直在向有关公安、工商部门反映情况。
2007年,在本公司重组关键时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致使本公司主要债务仅剩此一笔至今迟迟无法解决,本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上述诉讼所涉债务公司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