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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07月18日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集团公司借款事项,冻结黑龙集团公司持有的*ST黑龙229,725,000股,冻结期限从2008年07月18日起至2010年07月27日止。
黑龙集团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1%。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