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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7日 05:0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别于2008年5月14日、1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网站披露公告,14日公告的主要内容为:“公司股票交易于2008年5月9日、12日、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向公司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复,截至目前,除公司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4.11%)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拍卖,可能导致公司控股权转移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5月15日公告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下午四时五十分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景谷林业法人股3130万股暂缓拍卖”。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月2日收到云南证监局云证监(2008)119号《云南证监局关于要求景谷林业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要求景谷林业做好以下整改工作:

  一、制定并启动股权拍卖事项信息应急预案,建立控股股东、拍卖公司、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掌握拍卖进展,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二、组织公司限售股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管认真学习《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司限售股股东或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学习的基础上形成学习体会。

  公司现将上述信息披露的有关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情况

  2008年5月13日,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证券部接到上海交易所监管员通知,公司股票交易于2008年5月9日、12日、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应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询证大股东后及时于次日(14日)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即刻向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并准备信息披露文稿。公司在向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后,就一直与该公司及主要领导联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公司报送的主要公告内容为:“公司股票交易于2008年5月9日、12日、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但尚未收到复函,截至目前,除公司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4.11%)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拍卖,可能导致公司控股权转移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下午4:50时左右,公司董秘接到自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燕风电话,电话称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景谷林业股权拍卖要暂缓,公司董秘当即要求应当向公司传送书面通知,刘法官电话称他在外面出差,他也是院里告知他的,目前给不了公司书面文件,刘法官在电话里也未告知暂缓原因。公司董秘便致电北京华伦国际拍卖公司确认该事项,但北京华伦国际拍卖公司称未得到此信息,待落实后回复。公司董秘又致电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求证,但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主要领导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至下午5:30左右,北京华伦国际拍卖公司回电称,该公司也接到电话通知,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景谷林业股权拍卖暂缓,但不知具体原因,因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法发公告,只能第二天再确认。

  至13日当晚,公司在无法确定和判定该消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尚未得到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证实的情况下,决定于14日继续与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华伦国际拍卖公司继续联系确认后,向交易所报告请示。

  5月14日上午10:30时左右,公司董秘接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电话称:听说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景谷林业股权要暂缓拍卖,但他们对该消息也没法确认,因此,对公司13日的征询函暂无法回复。公司董秘要求继续向有关部门证实,并尽快回复公司。公司董秘再次致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燕风法官,告知他该信息属重大信息,应确认其真实性,并确认是否属暂缓拍卖。刘法官确认是暂缓拍卖。鉴于该信息虽未获得书面文件确认,但拍卖公司也接到电话通知,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也有所知。因此,公司按第一次接到的电话时间进行了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2008年5月13日下午四时五十分,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景谷林业法人股股权3130万股暂缓拍卖,并于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交易所网站披露。

  二、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错误

  通过以上两条信息披露后,针对公司5月13日知悉信息而至15日公告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收集、披露程序进行了检查和深刻反省,充分认识到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1、在5月13日接到法院有关人员的电话后,未及时向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请示汇报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30万股股权自2008年3月以来,经过了拍卖-暂缓拍卖-拍卖的反复过程,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了书面函,要求其在作出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司法处置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鉴于本次信息披露在未得到书面文件,在以(个人)电话得知信息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虽然在5月14日公告中明确对大股东股权拍卖事项未取得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书面复函,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但公司没有在5月13日第一次接到法官电话后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请示,存在报告不及时的错误。

  2、公司与法院、拍卖公司的沟通不够,信息传递不畅。这有部门间政策和程序的原因,也有公司主动沟通不够的原因。

  三、整改措施

  1、制定并启动股权拍卖事项信息应急预案,建立控股股东、拍卖公司、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掌握拍卖进展,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措施:鉴于本次信息披露在未得到法院书面文件及大股东书面确认函,但在以(个人)电话得知信息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而没有在5月13日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请示,存在报告不及时的错误。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了书面函,希望其在作出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司法处置前,按照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0日施行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的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公司也致函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希望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义务,加强与人民法院、拍卖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拍卖进展,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将建立并启动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为责任人的股权拍卖事项信息应急预案,掌握股权拍卖进展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2、组织公司限售股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管认真学习《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司限售股股东或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学习的基础上形成学习体会。

  整改措施:公司已向限售股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管发送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手册》文本及光盘,要求加强学习《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司将于组织集中学习,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现场讲解,在学习的基础上形成学习体会。

  特此,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马春华、董事会秘书邱海涛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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