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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 05:0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伊洛北路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保军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未能主持,由公司其他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总经理焦耀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王智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96.91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572%。

  四、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6.91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有关《公司章程》修订议案的详情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王智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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