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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股份 虚假陈述惹上“大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 08:10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记者 杨成万

  拥有“证券维权第一人”称号的上海欣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昨天告诉记者,他正在对中捷股份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公开征集诉讼委托。据悉,目前,全国已经有几十位投资者表示将委托宋一欣律师对中捷股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个案件的特殊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被处罚是第一次,而投资者因此提起民事赔偿也是第一次。”宋一欣说。

  再次“揭竿而起”

  宋一欣说,公开征集中捷股份小股东的诉讼委托,缘由是该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造假,没有披露大股东挪用资金的事实,侵犯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已构成虚假陈述。虽然证监会已经对中捷股份的违规事件进行了处罚,但仍然没有人为在此期间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埋单”。

  “开始我觉得没有证监会和法院的判决,维权有些困难,后来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下发,我觉得离维权不远了。”宋一欣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现在证监会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就表明要进行处罚了。“处罚决定出来后,我就开始为中小股东们维权,这将是我受理的因大股东占资而起诉上市公司的第一个案例。”

  宋一欣说,如果五六年前的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很普遍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特别是中小板全流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一般是比较少见的。但是没想到这样一个很低级的问题现在居然还在重复出现,说明证券市场规范还是很长久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只有几十位投资者符合诉讼条件,他们所占股份现在也不是很清楚,但诉讼并没有具体的股份限制,就算有一份也要提起诉讼。”宋一欣对这起维权事件兴趣很大。

  宋一欣说,其实,参与对中捷股份的诉讼委托需要提供的东西不多。“我们先要审查,审查是不是符合起诉的条件。”宋一欣说,“在2008年4月22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持有并发现有损失的才有资格充当原告,如果没有损失就别告了。”

  中捷股份遭开罚单

  今年4月18日,中捷股份接到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4月22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身兼公司董事长的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蔡开坚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了在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事实。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实发现:实际控制人蔡开坚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自2006年起指示公司相关人员多次直接或间接向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中捷控股集团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月30日,公司再发提示性公告,称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1.70亿元已全部收回,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不存在退市风险,公司股票交易也不会因此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5月16日,深交所在查明情况后,对蔡开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公开谴责处分。同时,深交所公开认定中捷股份董事蔡开坚、财务总监唐为斌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月26日,蔡开坚等多名公司高管举行公开致歉说明会。同一日,蔡开坚、唐为斌等6位高管集体请辞。

  7月1日,证监会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蔡开坚和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30万元和5万元。同时,证监会对蔡开坚实施市场禁入制度,自宣布决定之日起,蔡开坚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证监会对中捷股份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一案相关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后一些投资者据此要求中捷股份对股票投资人作出相应赔偿;同时,宋一欣律师就中捷股份的案件做了进一步研究,发现中捷股份于去年10月增发新股期间并未披露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事,这同样构成了虚假陈述、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

  维权路上会否一帆风顺?

  有知情人士私下向记者说,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占用、挪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情况,在A股市场十分普遍。虽然占用挪用资金者做得很秘密,但股市中人对此不会一无所知。只是一般投资者似乎也不太计较,尤其在牛市时期,投资者更不去理会。中捷股份做假是2006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1日,那段时期正值股市疯涨,大家都只顾赚钱去了。现在股市大挫,股价大跌,股民才开始想到要告上市公司了。因此,也有人对小股东告上市公司小有微词。

  但宋一欣律师则对这起证券维权案件的诉讼前景充满了信心:“应该没问题,《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很明确,在形式上他没有通过信息披露出来,构成虚假陈述,对于虚假陈述,受害方可以提出赔偿。”

  据宋一欣介绍,该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8月23日(公司2006年中报公布日)至2007年8月31日(公司2007年中报公布日)之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4月22日,即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诉讼时效自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即2010年7月1日截止。

  对于中捷股份在增发招股书中隐瞒大股东巨额占资事实,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宋一欣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待有关部门对中捷股份行政处罚书下达后,投资者就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股票认购无效,要求中捷股份退还募资,并赔偿认购者相应损失。

  “我手上有少量的中捷股份股票,就是不知道即使打赢了官司究竟能够拿得到多少钱回来?”成都的一位投资者现在还处在犹豫之中。对此,宋一欣说,从过去的证券维权案例来看,总体上来说,拿回60%—80%的损失是有把握的。“相信中捷股份的中小股东们也会步东方电子股东的后尘,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所收获。”宋一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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