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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2日 01:5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证券代码:600750编号:临2008-02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11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董事、监事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易敏之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其中国有股股东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174,096,254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29,081,600股,社会公众股45,014,6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8.8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在选举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本次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更换、增补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大会对该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且对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1)累积投票制下更换、增补董事 因工作调整,公司现任董事盛洪流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其辞职请求,并对盛洪流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的提名,向本届董事会推荐廖礼村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并增补卢小青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任期截止本届董事会期满止。 本次选举董事2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总表决权数为348,192,508,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候选人廖礼村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74,096,254; 候选人卢小青女士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74,096,254; 廖礼村先生、卢小青女士当选为公司本届董事会董事。 (2)累积投票制下更换、增补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詹政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于2008年6月底到期,为此公司需对其进行更换,聘任新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对詹政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鉴于上述独立董事更换及公司董事会扩充人员后满足独立董事比例的需要,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向本届董事会推荐何渭滨先生、蔺春林先生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截至本届董事会期满止。 本次选举独立董事2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总表决权数为348,192,508,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候选人何渭滨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74,077,654; 候选人蔺春林先生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74,077,654; 何渭滨先生、蔺春林先生当选为公司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4,096,254股。同意:174,096,254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因工作调整,公司现任监事倪小兰女士申请辞去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同意其辞职请求,并对倪小兰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的提名,向本届董事会推荐刘殿志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任期截止本届监事会期满止。 刘殿志先生当选为公司本届监事会监事。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4,096,254股。同意:174,096,254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修订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 4.关于确定公司收购租赁使用的生产经营用地有关事项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5,014,654股。同意:44,982,254股,占99.93%;反对:32,400股,占0.07%;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公司拟收购向公司控股股东租赁使用的湾里生产区土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大道,共计1045800平方米,约合1570亩),并确定了如下相关事项: (1)本次向控股股东收购湾里土地,依据国家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和江西省豫章房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确定为人民币3亿元; (2)具体收购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公告工作进展情况。可选择方式为直接受让土地使用权或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为:截止2008年12月31日。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本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杰、汤怡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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