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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香溢融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 05:1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读者来信咨询:

  上市公司香溢融通(600830)因推迟了3个多月披露信托贷款、典当款两笔合计1.3亿元的业务款项可能无法收回的不利信息,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我们的投资遭到重大损失,能否向香溢融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律师说法:

  针对读者的问题,现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始终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也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

  此外,《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了具体规定。

  二、香溢融通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情形。

  香溢融通对于延迟披露应收款事项的解释是“因为典当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典当到期后还有许多其他处理措施如续当之类的特点。”我们认为,这种解释理由十分牵强。香溢融通可能无法收回的典当款总额达到1.3亿元,占2007年典当业务收入的80%以上,同时,以应收账款票据作为典当物本身所蕴藏的高风险,香溢融通也不会毫无知晓。该信息对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香溢融通延迟披露不利信息,或者是公司规范管理水准较低,或者是故意拖延不报。无论何种原因,客观上都会影响投资者对香溢融通公司真实价值的准确判断。

  根据《证券法》第59条、第6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的规定,我们认为,香溢融通延迟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属于违规,至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则有待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和认定。

  三、目前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及时、完整、准确是证券市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衡量标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存在着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如蓝田股份、大庆联谊等造假黑幕的出现曾经严重地打击了投资者信心,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形象。因此,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监管是一项常抓不懈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虚假陈述行为人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同时,投资者的损失要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相关机构目前对香溢融通尚未作出调查结论并进行处罚,投资者对香溢融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还不具备法定条件。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律师

  ■ 证券与法 Securiti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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