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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中捷股份欺诈发行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 05:1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光平

  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得到了投资者的积极响应。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介绍,目前已有20多人在功成律师事务所登记委托代理。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中捷股份的违法行为,除要追究其虚假陈述行为外,还应追究其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

  欺诈发行亟待认定

  2007年10月,中捷股份以每股16.03元的价格增发2800万股股份,但目前股价不到7元,投资者损失惨重。由于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4月22日,因此增发恰好处在其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期间,构成欺诈发行行为,但其行为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认定。如果欺诈发行行为得到认定,投资者可以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中捷股份也可能由此成为因欺诈发行而被投资者要求赔偿损失或撤销申购的首例案件。

  业内人士指出,增发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但中捷股份的增发文件并未披露其违法事实。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薛洪增律师认为,申购增发股份并一直持有到现在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中捷股份及其保荐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申购,返还申购资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若对中捷股份的欺诈发行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根据中捷股份的公告,证监会对其处罚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其中并未涉及欺诈发行行为,证监会还表示,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指出,“如果行政处罚认定中捷股份属欺诈发行行为,才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亟待相关部门认定其欺诈发行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如果欺诈发行行为得到行政处罚认定,从法律上讲投资者可以提起撤销认购股份的诉讼请求,但同时由于其增发行为既涉及违约行为也涉及侵权行为,所以投资者也可以对其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中捷股份等相关方赔偿损失。“从现实看,要求赔偿损失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巩固。”

  呼吁基金公司维护持有人利益

  在中捷股份流通股东中,基金占据了众多席位,并且同样因中捷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损失惨重。薛洪增呼吁,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有义务维护广大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对中捷股份提起赔偿诉讼。“在此前东方电子、济南轻骑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大部分基金公司都选择了沉默,希望这次基金公司能够积极维护投资人权益。”

  刘俊海也认为,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具有谈判优势,其诉讼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因此基金公司应该增强自身责任感,积极维护持有人利益,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股民的利益,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基金公司有义务使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相信基金公司也不会让投资者失望。”

  有人担心,基金提起赔偿诉讼存在胜诉后赔偿如何处置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根据信托关系,赔偿应该归入基金财产。因此,著名律师严义明认为,“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有利于树立基金公司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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