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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续冻结的董事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 05:0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7月4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30号《通知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30号《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达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截止2008年6月30日持有本公司127,820,782股,占总股本的16.2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05年12月15日向被执法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续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股东代码:0800020208)所持有“赛格”(证券代码:000058)限售流通股129,968,232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现因“赛格”经股权分置改革后,上述冻结股票有39,239,951股可上市流通,余下的90,728,281股由于查封到期,申请人申请续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股东代码:0800020208)所持有“赛格”(证券代码:000058)限售流通股票90,728,281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从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1月3日止)。续冻结期间,上诉股权不得作买卖、转让等处分。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30号《通知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27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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