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小股东起诉江钻案后续:法院不予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 17:14 新浪财经

小股东起诉江钻案后续:法院不予立案

    视频:颜红做客新浪聊状告江钻股份虚假注资案

  新浪财经讯 在江钻股份注资被否的第三日,小股东颜红(颜红的博客)状告江钻股份高管及控股股东的诉状再生波澜。颜红称,其代理律师已于3号正式收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退回的诉状,但法院并未给出不立案的解释。

  新浪财经试图与法院方面联系了解情况,但因相关工作人员已下班未果。新浪财经将在此后继续追踪该事件进展。

  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认为,法院如果不立案,应该做出解释,而且此案具备立案条件。不过他亦表示颜红这场官司可能很难胜诉,因为颜红所质疑的江钻股份的特别承诺——在一年内注入一个优质资产,只是一个发展方向,不是一个实质性的保证,“靠这一条的承诺是打不赢官司的。”

  另外,江钻股份大股东股改承诺的资产注入事项,在日前召开的江钻股份临时股东大会上被中小股东否决,反对票比例高达85.32%。本次股东大会只有《关于收购江汉石油管理局三机厂的议案》一项议案,由于大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的关联回避表决,实际上成为了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愿的场合。有投资者对三机厂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出质疑,江钻股份副董事长谢永金表示,三机厂资产质量优良,未来市场前景看好。

  诉状三递法院

  6月30日,颜红将手中有关江钻股份的材料递交到了证监会信访处。信访处表示会将材料转交给湖北证监局处理。

  在颜红递交的材料中,江钻股份大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高管张召平等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被其要求依法应对股民因江汉石油管理局不兑现承诺造成的后果赔礼道歉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颜红称自己当初是看中注资承诺才买江钻股份的,为了这次诉讼跑断了腿,先后三次递交诉状,并亲自飞往武汉签字。

  6月28日,颜红代理律师刘陆峰第一次去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称被告江钻股份公司注册地点和办公地点不一致,不具有管辖权。

  6月30日,刘陆峰第二次去开发区法院,接收材料的立案厅法官告之,尽管律师事务所有代理函、律师有委托书,但诉状上原告本人没签字和按手印,且该案也要庭长审批,一定要原告本人亲自来法院签字按手印方可受理。

  于是,颜红于6月30日晚从北京飞往武汉。7月1日,她与律师再次去开发区法院,在诉状上签字并按下手印。法官还审查了颜红的股东代码卡和身份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了法院的章。这期间,法官不仅翻阅了国家法律条款,还专门请示中院,但是一直没给出确切的受理与否的说法。

  据颜红称,一直等到上午下班也没有结论,在递交了二份起诉材料后,法院告之先回去等电话通知,也没有给出回执。

  法院寄回诉状

  令颜红始料未及的是,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不受理此案的决定。1日下午,法院打电话告知律师去法院取材料,然而未给出理由并拒绝出具书面说明。

  3日,由于律师在外地没有去法院拿诉状,法院正式将诉状退回给了律师,也没有任何说明。

  对于这样的结局,颜红表示很窝火,她说,如果不立案,法院应该给出不立案的理由。

  代理律师称具备立案条件

  刘陆峰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按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四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刘律师表示,此次诉讼完全符合以上四点,具备立案条件。颜红表示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古月 元平)

    相关报道:

    女白领遇江钻劫:只身北上证监会递信

    中小股东否决反对 江钻股份注资案遭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Topview专家版
* 数据实时更新:   无需等到报告期 机构今天买入 明天揭晓
* 分类账户统计数据: 透视是机构控盘还是散户持仓
* 区间分档统计数据: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席位交易统计:   个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点击进入
【 江钻股份吧 】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