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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股改承诺 江钻股份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 01:08 证券日报

  □ 本报讯记者 王栓祥 赵谦德

   对于近期麻烦不断的江钻股份(000852)而言,注资议案被否并非他们所说的“深表遗憾”那么简单。接下来,一场不期而至的诉讼官司极有可能已经在等着他们。

   昨日,来自深圳的女股民颜红向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江钻股份的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赔偿其因未履行股改承诺给她造成的投资损失逾7万元。

   昨天中午,刚从法院出来的颜红与武汉当地的一些媒体见面。记者看到的民事诉状显示,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江钻股份董事长张召平等16位高管人员以及江钻股份的股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他们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岁的颜红两年前入市,之前主要是持有基金,去年9月份开始买入江钻股份,“看中的就是公司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的股改承诺”。令她始料未及的是,江汉石油管理局最终推出的竟是一个令投资者极为失望的注资方案,造成江钻股份股价大跌。截至上月25日,颜红仍持有江钻股份5000股,账面净亏损73000多元。

   “没想到江汉石油管理局作为央企的下属企业,也会不讲诚信。”颜红表示,虽然身为小股东,但面对大股东违背承诺的做法不会坐以待毙。她认为,“起诉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好办法”。

   颜红的代理律师,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的刘陆峰律师告诉记者,他于上周五下午和前日上午两次前往江钻股份所在地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昨日上午又陪着当事人一起去了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接收了相关材料,表示研究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刘陆峰认为,江汉石油管理局的承诺和保证,是对持有江钻股份流通股股东的要约,股改方案通过后,使当时持有江钻股份和随后买入江钻股份的投资者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因此,此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调整的范围,而是一起普通的保证合同纠纷,不需职责部门先行查处这一前置条件。

   颜红本人也亲口证实,前天她在北京,向中国证监会信访部门递交了有关材料,要求查处江钻股份大股东不兑现股改承诺的行为,向遭受损失的小股东赔礼道歉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已将材料转交给湖北证监局处理。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江钻股份副总裁、董秘邱武。他说,在目前情况下,无论大股东还是中小投资者都应该保持冷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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