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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01:3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3股票简称:东北高速编号:临2008--016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被否决的提案:第10项《关于选举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华杰先生因连任时间超过六年而未当选。公司对李华杰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本次会议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五项议案为新提交的议案(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比例、提出的时间及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08-015号临时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30日10:30--11:30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49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4,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1%。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熠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234,831,912.63元,根据第二届董事会2008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分配预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计22,034,031.99元,余212,797,880.6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29,423,194.46元,减拟分配的2006度现金股利75,218,391.02元,合计未分配利润567,002,684.08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分配不转增。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543,807,4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79%;

  反对票270,392,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3.21%;

  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2008年度董、监事会基金预算:2008年度董、监事会基金预算为170万元。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对2006年年度报表进行更正的议案;

  同意票814,2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以下两项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0、关于选举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

  选举结果

  孙熠嵩

  814,200,000

  100%

  当选

  崔凤臣

  814,200,000

  100%

  当选

  徐鹏

  814,200,000

  100%

  当选

  刘玉生

  814,200,000

  100%

  当选

  郑海军

  814,200,000

  100%

  当选

  孟杰

  814,200,000

  100%

  当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李华杰

  0

  0

  未当选

  王兆君

  814,200,000

  100%

  当选

  董平如

  814,200,000

  100%

  当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华杰先生因连任时间超过六年而未当选。公司对李华杰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11、关于选举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

  选举结果

  刘先福

  814,200,000

  100%

  当选

  董 志

  814,200,000

  100%

  当选

  刘霄雷

  814,200,000

  100%

  当选

  (以上十一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6月7日及6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及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袁胜华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03股票简称:东北高速编号:临2008--017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上午12: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7人,王兆君独立董事因公出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平如独立董事代其行使表决权。公司第三届监事会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郑海军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审议、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选举孙熠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由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

  表决结果: 8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选举郑海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由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

  三、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聘任孙熠嵩先生代行总经理职权,至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董事人数,并召开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为止;

  表决结果: 8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四、根据孙熠嵩代总经理提名,聘任王伟东先生、薛志超先生、李宏范先生代行公司副总经理职权;聘任侯彦龙先生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权,至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董事人数,并召开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表决结果: 8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五、根据孙熠嵩董事长提名,聘任戴琦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权,至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董事人数,并召开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为止;

  表决结果: 8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一。

  独立董事关于上述临时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30日

  附件一:

  王伟东,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省公路局路政处处长(正处级)。

  1981.09——1991.03 大庆市萨尔图区委宣传部干事;

  1989.09——1994.06 哈尔滨电工学院在职学习;

  1991.03——1991.12 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书记;

  1992.01——1993.03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团委副书记;

  1993.03——1995.07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哈阿公路收费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兼治安民警队指导员;

  1995.07——1996.02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1996.02——1997.02 省哈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1997.02——1999.05 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处副处长(副处级);

  1999.05——2000.11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正处级);

  2000.11——2007.10 省公路局办公室主任(正处级);

  2007.10——至今省公路路政处处长。

  薛志超,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处级)。2004年至今借用在省公路局网化处工作。

  1984.08——1987.08 黑龙江省公路局路况队技术员;

  1987.09——1989.07 天津大学学生;

  1989.08——1994.09 黑龙江省公路局工程办工程师;

  1994.10——1997.04 黑龙江省公路局养护办副主任;

  1997.05——2001.03 黑龙江省公路局地道办主任;

  2001.04——至今省八达路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处级)。

  期间,2004年至今借用在省公路局网化处工作。

  李宏范:男,出生于 1955年12月主要工作经历:

  1990年进入交通部机关工作;

  1991年至1994年交通部体改司企业管理处工作,任主任科员;

  1995年至1996年在交通部体改法规司改革处工作,任助理调研员;

  1997年至1998年在交通部体改法规司企业管理处工作,任副处长;

  1998年至2001年在交通部体改法规司经济协调处工作,任副处长;2001年至2004年在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宣传处工作,任副处长(正处级);

  2005年至今在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挂职锻炼。

  侯彦龙,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省公路局监察室副调研员,2000年至今借用在厅财务审计处工作。

  1988.08——1989.03 黑龙江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科员;

  1989.03——1994.06 黑龙江省交通厅纪检组科员、副主任科员;

  1994.06——2000.10 黑龙江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2000.10——至今黑龙江省公路局监察室副调研员;

  (2000年至今借用在厅财务审计处工作)。

  戴琦女士,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结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证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历任吉林省交通职工大学专业科教师、吉林省交通职工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吉林省志·交通志/公路·水运》编纂委员会编辑、吉林交通报社广告部主任、吉林省中通交通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职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东北高速董事会秘书。

  附件二: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聘用临时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维持稳定大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聘用孙熠嵩先生代行公司总经理职权,聘任王伟东先生、薛志超先生、李宏范先生代行公司副总经理职权;聘任侯彦龙先生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权,并根据孙熠嵩董事长提名,聘任戴琦女士为临时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职从即日起至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董事人数,并召开董事会聘任相关高管人员为止。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人选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条件,其中董事会秘书人选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兆君 董平如

  2008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03股票简称:ST东北高编号:临2008—018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于2008年6月30日下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选举刘先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个人简历见同日公告的2008-01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30日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8年6月7 日及6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8年6月30日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熠嵩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三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42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1,320万股的67.11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人均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08年6月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有公司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一) 由公司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公司股份数占总股份的17.92%)于2008年6月10日向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在6月30日股东大会增加东北高速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提案》;

  (二)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 6月 20 日发出以上临时议案的公告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正式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提交的以上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所持公司股份、提案时间等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应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由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基金预算》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对2006年年度报表进行更正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第1—7项及第9、10、11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审议通过。

  2.第8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胜华

  章 彦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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