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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披露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30日 05:0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基本规范发布会上指出,下一阶段要着力抓好实施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实施成本,稳步扩大基本规范实施范围;推进内控国际趋同,通过促成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与国际内部控制框架的趋同乃至等效,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积极支持。

  据介绍,基本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开创性地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要求企业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报道见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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