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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张严德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07: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2008年1月2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及相关协议。经查,公司董事会在决策通过前述议案和协议时,未取得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运营情况、资产总额、历史盈利等必要资料,拟收购的公司也尚未取得相关资产的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会议记录同时反映,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未做充分讨论。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未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资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另查,2008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下称“原公告”),该公告未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进展情况,部分内容失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其后,公司于3月4日就原公告中有关矿权转让应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收购事项的进展等内容作出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9.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在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前未就收购事项的程序及拟收购资产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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