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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06: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浦东建设”)本次向社会公开增发不超过1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65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向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优先配售股份、其余股份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本次网下配售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网上发行由海通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20,000,000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50,000万元。

  4、本次发行价格为10.64元/股(刊登招股书前一交易日均价)。

  5、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6、本次发行向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3的比例行使优先配售权。即最多可优先配售47,687,260股,占本次发行最高数量120,000,000股的39.74%。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700284”,申购简称“浦建配售”行使优先配售权。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配售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发售。

  7、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同时选择网上和网下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5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8、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交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8年6月23日(T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总量,并于2008年6月26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10、除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外,本次发行股份在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具体请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原则”的相关内容。

  11、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8年6月19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12、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视需要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50,000万元。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20,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并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发行结果公告披露。

  4、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无锁定期安排。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同时选择网上和网下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5、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64元/股。

  6、优先配售权

  本次发行向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优先配售。

  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20日(T-1日)收市后持股数量以10:3的比例行使优先配售权,即最多可配售47,687,260股,占本次发行最高数量120,000,000股的39.74%。

  有关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网上申购的具体办法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7、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

  除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外,本次发行股份在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具体请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原则”的相关内容。

  8、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9、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浦东建设不设涨跌幅限制。

  10、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的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配售原则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和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股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1)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700284”)进行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配售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浦东建设持股数乘以0.3。

  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到每个账户获得的可优先配售数量加总与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网上可优先配售数量一致。

  (2)扣除公司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份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本次发行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730284”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的中签率趋于一致,即a≈b。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由于网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位数所导致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网下申购方法和申购程序

  (一)网下申购股数的规定

  1、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股数为50万股(含50万股),超过50万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0万股(含6,0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8年6月23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21-63608036、63608038、63608081。

  投资者须于2008年6月23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之当日联系电话021-63608183、63608083予以确认:

  ①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见附件)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资金备注务必注明产品名和申购“浦东建设”的字样)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的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交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账 号:310066726018150002272

  汇入行地点:上海市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066726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1290050037

  汇入行联行行号:61201

  联系人:吴蔚

  联系电话:021-23219550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8年6月23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8年6月23日(T日)17:00时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8年6月26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网下网上获配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纳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

  若定金不足以缴纳申购款,即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8年6月26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8年6月26日(T+3日)17:00以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应缴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8年6月26日(T+3日)退款。

  (3)机构投资者所有申购冻结资金(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08年6月24日(T+1日)对配售对象网下申购定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详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8年6月20日(T-1日)14:00-16:00时,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发 行 人: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24层

  电 话:021-58206677

  传 真:021-68765759

  联 系 人:常江、颜立群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层

  电 话:021-63608183、63608083

  联 系 人:汪烽、周伟铭、侍江天、张虞、缪苗

  附件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以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申购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申购表可从www.sse.com.cn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每一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申购的申购下限为50万股(含50万股),上限为6,000万股(含6,000万股)。超过50万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2)公司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8年6月23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8年6月23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8年6月23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9、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8年6月23日(T日)17:00 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的传真号码:(021)63608036、63608038、63608081 ,确认电话:(021) 63608183、63608083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9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9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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