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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建设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06: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湖北省仙桃市服装产业基础相对雄厚,配套设施完善,并有品牌骨干企业的支撑发展基础,区位优势明显,市场需求能力强,相关原料、土地、劳动力等资源条件丰富,地方政府重视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环境良好,未来产业发展潜力很大,可作为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服装产业转移的重点地区。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仙桃市人民政府经友好协商,拟在仙桃市共同打造高水准的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承接服装产业转移。项目建成后,总投资规模约为1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80-100万元/亩),生产总值可达30-50亿人民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008年6月双方签订了《关于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运营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中国服装协会作为《框架协议书》的鉴证方,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合作方式

  1、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初步规划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建设用地1500亩(项目选址在甲方仙桃经济开发区叶王路以东、和平大道以西、黄金大道以南、沪蓉高速以北、实际用地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作为服装产业城的一期用地,并委托本公司作为服装产业城运营商,具体负责服装产业城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2、为了有利于仙桃市的产业规划和有序的经济发展,双方共同整合各方优势,全力招引知名服装企业进入服装产业城。双方约定,从框架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招商的项目若为知名服装企业或国际品牌加工企业必须进驻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

  3、为了把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打造成承接产业转移的华中重地,中国服装协会将给予指导和帮助并监督执行。

  二、服装产业城总体规划

  1、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选址及用地范围,做好被征地村农民的土地补偿工作和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所有搬迁安置工作,协调周边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为本公司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经营环境,不产生任何纠纷。

  2、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领导挂帅的中国服装产业城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服装产业城招商和建设的组织协调,整合资源、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全力支持产业城的加快建设。

  3、本公司应该聘请优秀、合适的设计机构,切实做好服装产业城的规划、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服装产业城设计、定位及项目整体策划、专项规划与设计。上述规划、设计须符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得到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认可后方可实施。

  4、本公司应该选择合适的设计、施工单位,确保服装产业城的总体规划得以体现。

  5、经双方协商,服装产业城项目采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建设,初步计划2008年底前完成先期500亩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6月底完成500亩基础设施建设;到2009年底全部完成一期建设任务。

  三、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服装产业城项目顺利进行,尽快形成产业规模,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以优惠政策打包方式给予本公司相应政策支持。

  1、税收。按照当地相关招商政策给予本公司或进驻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

  2、规费。本公司在服装产业城建设过程中市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优惠。

  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承诺,鉴于服装产业城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与当地银行协调在信贷和融资方面给予本公司相应的支持,具体内容以双方协商为准。

  四、服装产业城相关市政公用事业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承诺,在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公司作为服装产业城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授予本公司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五、实施步骤

  1、8月底以前,本公司完成仙桃分公司注册。

  2、服装产业成招商工作时间安排为:按照边建设、边招商的原则,2008年底前力争引进1-2家企业入服装产业城,2009年6月底前完成50%服装产业城招商任务,2010年6月底前全部招商完成,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服装产业城形象建设进度,进入服装产业城项目基本竣工投产。

  六、框架性协议的执行

  1、双方商定,双方应该就本合同具体事项进一步洽商,拟定更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签订合同。

  2、双方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努力、全面的履行该合同。

  七、争议解决

  因本框架性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裁决,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自仙桃市人民政府及乙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

  九、合作建设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合作建设中国服装(仙桃)产业城项目尚处意向阶段,本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尚需进一步明确,对公司的影响尚难以预计。

  特此公告。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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