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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02:3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9 900918股票简称:耀皮玻璃 耀皮B股编号:临2008-12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18日在公司总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数为497,178,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数为24,228,212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龙万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2、审议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3、审议通过《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4、审议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5、审议通过《200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子公司广东耀皮玻璃有限公司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子公司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10、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赞成497,17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4,228,2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孙志祥、卞栋樑等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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