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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案件呈现新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 01:2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律师

  简介:1993年获得中国首批证券执业律师资格。曾办理上海市首例期货交易纠纷案等著名案件。代理东方电子、生态农业、杭萧钢构等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

  ⊙陈 荣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飞跃发展,证券市场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相关的证券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在这过程中,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不断的总结、研究和解决。

  2007年以来,有关证券交易及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较之前几年有了明显增加。笔者在先后办理首列权证交易纠纷案、宏华公司回购并注销职工股权纠纷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个人化法人股侵权纠纷案、“原始股”民事赔偿纠纷案等多起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切身感受到证券纠纷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并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新型案件类型和数量增加。以前发生的证券纠纷一般以委托交易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所引起。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证券交易的范围和品种也不断扩大,由此增加的证券衍生产品也引发了新的纠纷,如:投资者高某等原告诉某机场管理集团等被告的权证交易纠纷案,就是由于原告与被告双方因对权证最后交易日公告等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发生争议而酿成一场持久的纠纷。

  其二,法院审判工作力度有待加强。不少投资者反映,发生证券纠纷到法院咨询难,受理难,审理难,执行更难。笔者认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开放度应当提高,法官审理证券纠纷的专业性也有待提高,而执行更是一个久攻不克的老大难问题。生态农业(蓝田股份)案历经艰辛胜诉后,执行却从审理此案的中级法院转到辖下基层法院,随后再转到蓝田公司所在地法院,执行前景充满艰难。投资者维权之路并不平坦。

  其三,投资者维权意识有较大增强。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及主流证券专业媒体加大了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广大投资者在投资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以前发生纠纷投资者是自认倒霉,而现在则是找原因、找问题;以前发生纠纷投资者找信访、找政府,而现在则是找律师、找法院。如:笔者正在办理的职工个人出资以工会名义购买法人股一案,股票被工会擅自变卖后,六名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效后立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工会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与投资者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还不能完全适应。为此,笔者建议:

  其一,完善交易规则加强监管力度。由于证券交易品种大量增加,而不同品种的交易规则又有很大区别,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则,减少因规则的漏洞、矛盾和空白而发生歧义和争议。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力度,近期,《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有力地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二,投资者要不断充实投资知识。目前,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增加,如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已经进入市场的权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投资者入市前应当努力学习,更多、更全面地了解新的交易规则和专业知识,避免投资的盲目和冲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更好地享受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其三,相关机构和公司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证券市场各主体中,中小投资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普及投资知识和法律常识;上市公司和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证券公司等企业和机构更应当及时、规范地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必须依法处理,同时,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那种自以为是,唯我独大,唯我独尊,动辄以买者自负为借口推卸责任甚至不择手段干扰监管部门调查和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必然遭到投资者的唾弃,也会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形象和声誉。

  其四,司法机关要司法公正执法为民。审判工作应当跟上证券市场发展的形势,对于一些新型的证券纠纷,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的事实与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理,不能因为没有先例而拒之门外,判决后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消极推诿,损害法律尊严。同时,法院应当排除干扰,树立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或公司平等保护的新观念,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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