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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证监会就81号文答记者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2日 18:32 证监会网站

  81号文同时明确,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证券评估资格:(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问: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依法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问: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证券评估资格能否继承?

  答:这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且仍满足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其证券评估资格继续有效。第二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机构,不能继承原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只有满足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才可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第三种情况是,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被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根据81号文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证券评估资格失效。

  问: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度,请问报备要求有哪些?

  答: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分为日常报备和年度报备两种。

  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名称、地址、股东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发生变更,机构应当分别按照8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在每年3月31日前,机构应当按照81号文第六条规定,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问:财政部、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有哪些日常管理措施?

  答:财政部、证监会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依法对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对存在被举报、首次承接证券业务等12种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特别关注。二是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问:撤回、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之一情形的,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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