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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赈灾捐款可税前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 01:0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童丹 通讯员 陈奕弢 卓银玲)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表示,个人为灾区捐款可在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个人赈灾捐款除了可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时依法扣除外,也可在申报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时税前扣除,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但如果个人有两个以上应税项目,只能在其中一项中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为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凭取得的合法有效捐赠凭据,可在个税申报时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给予扣除。

  个人取得劳务收入时,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报纳税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其中,个人劳务报酬收入捐赠计算公式如下: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例

  王女士平时靠做家教补贴家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王女士被深深震撼,她从这个月的劳务收入中取出600元通过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给灾区人民。近日,她持广州市慈善会开具的捐款凭据到越秀区地税局对该月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税务人员根据其捐款凭据,在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王女士当月劳务报酬收入为3000元,通过广州市慈善会向地震灾区捐款600元,其该月应纳税额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3000-800)×30%=660(元)

  应纳税额=(3000-800-600)×20%=320(元)

  相关报道

  受灾同胞收慰问金免个税

  时报讯 (记者 童丹 通讯员 韦凡 张莹)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表示,受灾同胞接纳受灾慰问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张是四川绵阳人,在广州某合资汽配厂工作,他家在这次5·12大地震中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在获知了他家受灾的情况后,小张所在单位的工会及时为小张送上了2万元慰问金。感激之余,小张主动致电地税部门进行咨询,应该如何对收到的2万元慰问金申报缴纳税款。市地税部门表示,对于小张所得的公司发放的慰问金,属于单位给予个人的生活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部门解释,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针对四川大地震的特殊情况,市地税局明确: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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