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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启动破产法司法解释 用于指导上市公司重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7日 02:14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唐 玮 北京报道

   浙江海纳、河北宝硕、河北沧化、兰宝科技、天发石油、朝华科技、天颐科技,这些曾经在资本舞台卖力演出的上市公司,正逐步摆脱了“弃儿”身份,进入了重整队伍。但新破产法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性作出规定,而且也缺乏与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协调,这使得他们的重整之路遭遇了不少难题。

   而随着上市公司的重整日益增多,问题暴露得也更加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上市公司重整的单独的司法解释,用于指导上市公司重整。今年年内将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日前在“第一届破产法论坛”上说。

  上市公司需停牌或先行退市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意图通过破产重整达到新生,而上市公司的重整影响到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多方利益,涉及信息披露、交易停牌和公司退市等交易事项,更需慎重处理。“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上市公司的重整和退市破产之间的关系。”王欣新提道,“由于上市公司的重整涉及面广,那么,当我们讨论这个司法解释制定的时候,正在考虑让上市公司退市以后进入破产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上市公司重整要特别明确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现在最高院和证监会都在讨论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停牌。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法规定,重整不成功时将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甚至不考虑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据此,上市公司破产是不以先行退市为前提的,而且有时依据法律程序根本就没有给退市留有时间空间。王欣新认为,另一方面,即使重整成功也不一定就能够保证公司不退市,故一定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止对重整公司股票的非理性炒作。

   这也是李曙光极力向最高院、证监会建议上市公司需停牌的理由。他认为,中国和美国的上市公司重整有很大的不一样,美国上市公司重整不停牌是因为信息披露非常发达,但是中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重组以及现在开始的一些重整,信息非常不透明。不透明就极有可能造成对于投资人权利的侵害,也极有可能使我们的证券市场出现内幕交易或者是操纵市场的行为。

   对于信息披露问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但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就要接管公司,取代原来的治理机构,这时信息披露人是管理人,还是董事会,或者两方分别负有不同的责任?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中很多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谁有信息、谁披露”的法律规则。

  重整计划批准时的平衡考虑

   如何既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病态的企业获得新生?这是重整计划的平衡艺术的主要内容。

   法院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分为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的正常批准和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的强制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把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归结为两点,一个是重整计划不能得到当事人投票通过,转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批准。强制批准时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把握相关的条件和标准,即既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企业获得新生。二是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问题,如何与行政审批程序实现有效地衔接,在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进行的同时,保证司法批准程序的依据充分。

   尹正友分析,现实情况是,上市公司重整存在证券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的交叉适用,同时股市中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又很多,因此存在各类审批的交叉问题。可能会出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相关重整措施却未能获得其他必要的行政许可的情况。

   王欣新提醒说,需防止表决组内多数债权人(如债务人的关联人占据多数时)对少数债权人利益的恶意损害,如约定重整的清偿率低于即时清算的清偿率等,除非该组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这些实质性损害其利益的重整计划,否则即使各组形式上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也不应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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