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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08: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69万股,发行价格15.70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4,03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778,951.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0,254,048.3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5月16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08]第072340045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华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威华股份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08年5月26日,威华股份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威华股份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443066027018150272481、5032200001808100056518、20342062400100000083821和193101040014584。上述专户仅分别用于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河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和封开县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年产22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威华股份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威华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威华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威华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威华股份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威华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威华股份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存代表人王承军、俞建杰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查询、复印威华股份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查询威华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查询威华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威华股份分别出具对账单,并分别抄送中投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威华股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各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书面通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威华股份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分别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分别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威华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威华股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南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市城区支行和中投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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