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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控国企从事股票期货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06: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国资委发布实施了《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上海国企的金融投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据悉,上海市国资委曾于2004年颁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关金融投资管理的规定中提出,“严格限制产业性集团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而此次新规定将限制对象明确为“企业”。

  根据《办法》,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上海市国资委将依据八项原则对国企投资进行监管。这八项原则包括: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而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

  此外,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项目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海市国资委。其中,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

  《办法》明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周内,向上海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上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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