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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重大重组须预报停牌时间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06:5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方案特别重大需报国务院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停牌时间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昨日向各上市公司下发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规定,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应当填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与停牌申请一并提交。

  上交所上市部有关人士称,要求进行重大重组的公司在申请停牌时附带提交这样一份表格,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在申请连续停牌时就应当有一个初步的方案和时间安排,避免停牌的随意性。这次发布的第三号备忘录特别指出,如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特别重大,需要事前报请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可以在承诺的停牌期限届满前,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请适当延长停牌时间,并将相关情况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据了解,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的该份“预案基本情况表”涉及内容详尽,不仅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类型、重组达到重大的标准、交易对方和上市公司的关系、重组是否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内容,还涉及重组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预计交易金额、上市公司支付方式等内容。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须填写预计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时间。另外,在情况表中,相关公司还应就申请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状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创新、无先例事项等内容做出说明。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情况表基本上要求上市公司在申请连续停牌时,对重大重组预案做到“心中有底”,而非盲目或随意地停牌,这样可以给市场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至于对重组事项特别重大的公司在停牌上所做的延时安排,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类似长江电力中国联通等特别重大的重组,涉及事前需要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停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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