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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推出专场规范大小非减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01:38 上海商报

    见习记者 张淑贤 商报记者 郭久葳

  昨日,上交所发布并实施《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在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开展专场业务,从而在大宗交易系统正式推出公开发售、配售功能,并引入了协商、询价、投标的交易方式。

  分析人士称,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的推出,可以提高大宗交易方式对解禁股转让的吸引力,而解禁股转让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无疑对股市的影响偏向正面。

  《指南》细化减持新规

  作为对大小非减持新规的业务执行准则,《指南》对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的交易方式、资格管理和业务组织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交易方式上,大宗交易专场引进了“多对多”交易模式。所谓大宗交易专场业务,即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票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由上交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

  业内人士指出,“多对多”相对于“一对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价格干扰,这是对近期大小非减持行为的规范措施。换而言之,如果买卖双方私下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商榷、协商之后,再在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最后在上交所发布信息完成交易过程,即使是一方先委托自己的券商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但其后的定价还是和意向方“一对一”地协商。显而易见,在“一对一”模式下,大宗交易的价格无法透明化。

  在大小非减持新规发布后,这种弊端更为严重。上交所相关人士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大小非减持新规出台之前,大宗交易十分冷清,且以B股和债券居多,而在新规出台后,大宗交易系统变得异常活跃起来。据Wind统计,从4月22日到5月28日,沪深两市共发生90笔A股的大宗交易,成交量合计为1.35亿股,成交金额为24.6亿元,而今年1月1日至4月21日,两市通过大宗交易成交为43笔,前3个月仅为14笔,差别立判。

  如此频繁和异常的大宗交易,不排除其中有为回避大小非减持新规的变通之道。事实上,根据大宗交易规则,受让方在顺利过户后,即可随时在二级市场抛售,如此一来,大宗交易平台也就只是大小非减持的一个中转站而已,甚至于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交易价格可使双方的买卖成本更低,获利后双方还可以协商分成。监管层原来的监管意图被成功回避。

  买卖双方信息披露更透明

  《指南》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指南》明确规定,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证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按照《指南》规定,出售方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2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所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显而易见,大小非股东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所应履行的披露的义务范围扩大了,且即使减持比例没有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但已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也应披露,这样一来,大小非的一举一动都将暴露在阳光下。

  更值得关注的是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指南》规定的购买方应履行的披露义务是: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的,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2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这就意味着,购买方除了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还应履行短期不再行买卖的义务,这或许会对加强市场信心起到一定作用。

  ◇新闻背景

  沪深交易所完善大小非减持机制

  正是在大小非抛售猛于虎的背景下,市场不堪重负,甚至一度跌至3000点以下。有鉴于此,为了提高大小非减持的透明度,规范大小非的减持行为,两大交易所均有所行动。

  此前,深交所推出了“大小非解限减持瞭望台”专栏,该专栏每周一期,披露上一周大小非解限、减持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上周上市公司股东解除限售的总体情况,包括上市公司名称、股东名称、解限总股数及占总股本的比例等内容;二是上周已解限的持有限售存量股份占总股份1%以上股东的解限情况及其托管的会员名称;三是根据上市公司或股东所刊登的减持公告,披露上周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5%以上的股东减持达1%披露的情况。

  分析人士称,无论是推出瞭望台还是对大小非减持的细节进行监管,都会提高大小非减持的透明度,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从而给市场以稳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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