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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 09:3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公告编号:2008-00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5月20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通知,2008年5月26日上午10时在公司接待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于天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康伟先生为董事的议案》,董事李墨华先生因年令及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董事职务,董事会对李墨华董事在任期内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经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增加康伟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现任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解)任康伟等先生职务的议案》,总经理李墨华先生因年令及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经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会聘任康伟先生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因工作变动原因,解聘李明文先生、张庆波先生、冯建民先生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

  三、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议案》。

  根据《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和在协议履行期间已有的情况变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对该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特签署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服务

  1、原协议“第四条第一款1、2球团矿”供应,修改为: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球团矿,双方同意按同品质市场价格执行。

  2、在原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1、4冷硬板”供应,增加内容为:

  对于本钢集团向板材公司提供的冷硬板,双方同意按如下原则确定价格:当月冷硬板价格等于上一个月板材公司对独立第三方销售相同品质热轧板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加上335元加工费确定,加工费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条: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服务

  1、原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增加“焦炭产品、化工产品”供应,增加内容为: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由板材公司自行生产的焦炭产品、化工产品,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执行。

  2、原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公用事业服务”,修改为:

  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汽、净水、新水、环水、软水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完全成本加国家附加税金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标准;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电力,双方同意按国家定价加转供成本作为定价标准。

  转供成本 :为板材公司供电厂发生的供电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该厂应合理分担的板材公司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分摊到每一供电单位的费用。

  3、原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第3、2”,修改为:

  原燃材料、辅料、备品备件

  对于板材公司向本钢集团提供的原燃材料、辅料、备品备件等代为采购服务,双方同意按采购价格的0.5-1.5%收取采购费用。

  第三条:其他条款

  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署后,自板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双方之间的未尽事宜,可以继续采用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处理。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根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特签署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平山区钢铁路工源冶金厂区、溪湖区一铁厂区等47宗土地,面积8195621.67平方米,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自2008年4月7日起,土地租金作首次调整,土地租金收取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米平均租金0.624元,年租金总计:6136.88万元。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租金。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可以在本次调整一年以后及其后的每一年度,根据省、市土地部门确认的土地租金收费原则和本溪市土地价值的调整变化,再行调整相关租金费用标准。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修改,是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未尽事宜,以后双方继续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处理或约定相关问题。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由双方于2008年5月25日在本溪市签订。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于天忱先生、赵伟先生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证明,“原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人员、资产于2008年2月并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并设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同时,原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客户延续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公司拟聘任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新增董事、新聘总经理简历:

  康伟,男,52岁,大学专科学历,经济师。历任本钢集团公司焦化厂党委副书记;本钢集团公司焦化厂副厂长;本钢集团公司焦化厂厂长兼党委副书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厂长兼党委副书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焦化厂厂长;现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08-01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0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审计议案十项。现由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比例为82.12%)提出新增临时提案四项:

  1、《关于增加康伟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议案》;

  3、《关于聘任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临时提案的提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该四项议案提交2007年度股东大会上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08-01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日前接到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递交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说明,该事务所名称予以变更。原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部分人员、资产于2008年2月并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并设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同时原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客户延续至立信会计事务所。

  本次变更不属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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