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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发展新的里程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 09:3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步国旬

  在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体系中,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向来数量有限,占绝大多数的是部门规章,此次,国务院同时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两个法规,不仅是对综合治理阶段全行业发展经验的历史总结,也是对全行业新的发展前景的鼓舞、促进和指引。

  两条例承前启后开创证券业发展新纪元

  我国证券行业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可以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证券业的起步和摸索阶段。市场的法律、规则相对模糊,存在大量的“飞地”,单个的证券公司甚至整个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都相当薄弱,处于不断试错和纠正的时期,证券T+0交易、无涨跌停限制、权证、国债期货都做过尝试,用小平同志的话说,不行就关了。这个阶段,出现了国债3·27事件,行业经历了最初一轮洗牌,由于市场规模不大,参与主体有限,很快恢复了生机。但是,最初的摸索和试错过程为今后的发展埋下了很多系统性的风险隐患。证券公司治理层面,最初实行混业经营,大多是银行办证券,证券公司内部治理普遍存在严重缺陷,所有权主体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在投资者的保护层面,缺乏最起码的资产隔离机制和客户资产保护意识,自营账户与客户账户混淆不清,客户虚假账户比比皆是,硬件、软件都缺。

  二是1990年代中后期,第一次清理整顿阶段。伴随着证券法的出台,中国证监会被赋予法定的行业集中监管职能,在集中监管、分业经营的总体思路下,行业内大范围实施了由政府主导的并购重组和清理整顿。这一阶段的典型事件包括:证券公司从人民银行分离,信托公司强制清理,信托业整体退出。在初步清理整顿后,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得到了壮大,随着1999年中期之后市场行情走强,证券公司第一次全行业大规模的扩张运动开始。但是,在初始阶段埋下的隐患并没有得到根治,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被表面的繁荣所掩盖,非法的债券回购交易、账外自营、非法融资和对外担保等时有发生。

  三是2001年中期到2004年,行业系统性风险充分释放、集中爆发阶段。2001年6月,市场开始步入熊市,行业对外开放逐步展开,全行业系统性风险充分暴露、大规模集中释放和爆发。这一阶段的典型事件包括:2002年开始实施浮动佣金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推出开放式基金;对外开放正式起步,QFII、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始设立。这一过程对于国内券商来说,很有点强制并轨的味道,全行业普遍不适应,出现了全行业大面积的亏损。随着市场持续低迷,历史遗留问题开始集中爆发,行业发展初期埋下的隐患开始发作,违规委托理财、账外自营、挪用客户资产、非法融资和对外担保、操纵市场等等,成为行业内近四分之一券商最终清盘的直接原因,而追究其根本原因则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券商的内部约束不到位;对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到位;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外部监管难以到位。

  四是从2004年8月开始到2007年8月底结束的全行业综合治理阶段。2004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并对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国务院国九条的指引下,全行业从当年8月进入综合治理阶段,开始实施分类监管。中国证监会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一方面,在摸清全行业风险底数的基础上,优胜劣汰,处置和关闭了30多家高风险券商,鼓励和扶持行业内规范稳健的优质券商做强做大、积极创新;另一方面,在保持行业整体稳定的基础上,大刀阔斧地开创和实施了全行业基础性制度的大变革,在初步试点之后全面推行了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和客户账户的全面清理规范,在证券公司治理层面,实施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问责机制,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全面推行。2005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做了规定,对综合治理阶段的改革成果和经验积累进行了充分肯定。

  为期三年的综合治理成为改变中国未来证券行业发展的划时代历史事件,他使得我国证券行业多年积累的大规模系统性风险隐患得到彻底根治,行业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投资者结构明显改善。

  时至今日,中国证券业翻开了新的一页,进入第五阶段,即常规监管时期,一个全行业有史以来最健康、最富朝气、蓬勃发展的新纪元。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标志着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主要指标的全新的分类监管思路进入落实阶段。

  在此历史背景下,为了总结十多年来证券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巩固全行业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为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指明方向,国务院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和实施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从事前、事中风险防范、控制,到事后的风险处置,对证券公司的运行、监管和退出机制作了完整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总结和巩固了综合治理阶段全行业的宝贵经验和丰硕成果,另一方面,为全行业的今后发展理清了思路、拓展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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