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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5年11月8日 2、诉讼机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2006年8月2日,本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6-019号),相关情况详见2006年8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焦作鑫安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于2004年6月8日与广发银行未来支行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保证金类)》,主要内容为:公司向广发银行未来支行交存保证金4000万元,作为质物,专户存放(账号890661400434),以担保承兑申请人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向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提供的4000万元银行承兑。2004年6月14日,广发银行未来支行更名为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 因公司未按期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广东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作为开户行于2004年11月23日协助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保证金帐户内的3000万元保证金存款。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欲申请解除冻结,以实现质押权。2004年12月13日,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为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第二被告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两被告于2004年6月8日所签订的质押协议无效。 本案经一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四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属无效合同。 广东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08年5月8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民再字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四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及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光大银行纬二路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及的4000万元的质保金记入了大股东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资金的总额,公司大股东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归还与公司(详见公司2006年1月4日及2006年4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大股东占用资金归还情况和管网资产置换完成的公告”、“关于大股东占用资金归还情况的公告”),故本案的审理结果对2008年中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民再字19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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