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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30日 08:1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 公司负责人李文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4-061室;福州市杨桥路中闽大厦B幢九层

  邮政编码

  350001

  电子信箱

  txjt@sina.com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分行业或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利润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增减(%)

  行业

  贸易

  6,505,944.38

  7,003,522.99

  -0.08

  -51.90

  -51.92

  减少199.45个百分点

  畜牧养殖业

  -100.00

  -100.00

  房地产行业

  273,784.00

  1.00

  -93.04

  -100.00

  增加169.91个百分点

  农作物行业

  49,429,382.05

  42,226,471.99

  0.15

  -6.62

  -2.09

  减少21.36个百分点

  小计

  56,209,110.43

  49,229,994.98

  0.12

  -44.54

  -51.09

  减少80.38个百分点

  §3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王芳

  联系地址

  福州市杨桥路中闽大厦B幢九层

  电话

  0591-87514146

  传真

  0591-87616539

  电子信箱

  wangfang0822@sina.com

  3.2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07年

  2006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05年

  营业收入

  57,541,820.79

  102,856,354.42

  -44.06

  152,191,148.37

  利润总额

  48,044,029.31

  -459,733,045.51

  110.45

  -297,851,926.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8,932,949.90

  -451,346,938.61

  110.84

  -277,561,748.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7,627,306.77

  -339,214,566.58

  71.22

  -258,130,473.2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306,790.07

  -14,139,849.18

  377.99

  25,817,097.44

  2007年末

  2006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05年末

  总资产

  538,804,448.24

  398,078,679.29

  35.35

  939,075,188.7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305,126,452.46

  -354,059,402.36

  13.82

  111,561,187.1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

  2007年

  2006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05年

  基本每股收益

  0.22

  -2.04

  110.78

  -1.26

  稀释每股收益

  0.22

  -2.04

  110.78

  -1.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44

  -1.53

  71.24

  -1.17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18

  -0.06

  377.99

  0.12

  2007年末

  2006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05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1.38

  -1.60

  13.82

  0.50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8,559.59

  连带责任担保

  2005年10月28日~2008年8月10日

  否

  是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16.79

  连带责任担保

  2004年10月25日~2005年10月25日

  否

  否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231.95

  连带责任担保

  2004年10月26日~2006年3月14日

  否

  是

  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6,893.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5年9月23日~2012年10月25日

  否

  是

  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471.3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年9月6日~2005年9月6日

  否

  否

  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791.23

  连带责任担保

  2004年1月15日~2006年8月10日

  否

  是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是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3,4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

  32,363.86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2,838.77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

  35,202.63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15.37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22,875.77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35,202.63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

  58,078.40

  3.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单位: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34,640,726.9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0,000.00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11,249,365.1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14,851.87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797,626.73

  所得税影响数

  -833.75

  少数股东权益(扣税后)

  -181,480.24

  合计

  146,560,256.67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1)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扬敏

  注册资本:180,000,000元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12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项目投资、开发、管理、房地产经营,咨询服务等。

  (2)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姓名:高扬瑜

  国籍:中国

  最近五年内职业: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内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6,82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非流通股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0.00

  44,220,000

  质押44,220,000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12

  29,007,000

  质押29,007,000

  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

  8.81

  19,470,000

  福清市粮食经济开发总公司

  国有法人

  3.28

  7,241,405

  冻结7,241,405

  景宁畲族自治县金泰商贸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57

  5,678,288

  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

  国有法人

  2.24

  4,950,000

  质押2,250,000

  浙江耀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80

  3,981,233

  杭州国梁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0.75

  1,650,000

  海城市第一粮库

  国有法人

  0.75

  1,650,000

  福州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0.60

  1,320,000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流通股数量

  股份种类

  上海远卫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2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李伟

  1,006,000

  人民币普通股

  高文胜

  8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张天媛

  793,800

  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省水力水电勘测设计院

  7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李梅

  613,800

  人民币普通股

  钱俊

  593,600

  人民币普通股

  陆玉芝

  5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杨慧卿

  547,900

  人民币普通股

  上海东之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524,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1、报告期内,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1500万股股权被依法拍卖转让,拍卖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16,880.00万元,2007年度全年实现盈利。

  2、报告期内,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07年5月25日起暂停上市。

  3、报告期内,公司一方面在内部大力整合资产,另一方面多方寻找投资者,积极进行资产重组,以期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 进行资产重组,引入优质资产,并抓紧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尽快恢复上市。

  2. 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努力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主要有:

  (1)组建一支能胜任的经营管理团队,强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努力避免失误。同时,加强公司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2)以资产重组为契机,尽快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增强流通筹资功能。

  (3)整合现有优质资产,继续收缩战线,果断处置不良资产,集中力量加强主营产业。

  (4)做实、做强主营产业,夯实企业经营基础,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完成重组工作后,做好重组方引进的产业。

  (5)加强资产统筹,合理使用资金,将资金集中于主业和盈利强的项目。

  (6)加强企业品牌和文化建设。

  董事会认为,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经过努力,公司将很快能摆脱目前的困境,尽快恢复上市。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当期变动

  对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460.00

  0

  30,980.00

  合计

  100,460.00

  0

  30,980.00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期起止日期

  年初持股数

  年末持股数

  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的报酬总额(万元)

  报告期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

  李文棠

  董事长

  男

  65

  2006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卢少辉

  董事、总经理

  男

  47

  2004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31日

  黄峰

  董事

  男

  48

  2006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王爱明

  董事

  男

  44

  2005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

  普学杰

  董事

  男

  43

  2006年5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

  邹银鹰

  董事

  女

  45

  2006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尤家荣

  独立董事

  男

  54

  2003年5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唐任伍

  独立董事

  男

  55

  2006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王雍君

  独立董事

  男

  46

  2006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董艺明

  财务副总监

  女

  35

  2006年2月5日~2009年12月31日

  王芳

  董事会秘书

  女

  28

  2007年4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

  王芳

  监事

  女

  28

  2006年12月30日~2007年4月20日

  车文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男

  40

  2006年6月8日~2007年4月20日

  高扬敏

  监事长

  男

  50

  2003年5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林文琰

  监事

  男

  53

  2003年5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黄浩

  监事

  男

  32

  2003年5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李汉城

  监事

  男

  55

  2007年4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

  李红

  监事

  女

  48

  2006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

  合计

  /

  /

  /

  /

  /

  /

  /

  /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报告中该审计意见强调事项董事会做说明如下:

  一、强调事项:

  华通天香存在大量到期债务和对外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07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高于资产总额13094.60万元,累计亏损数额高达66200.71万元。华通天香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启动与各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谈判,尽可能争取豁免利益和罚息、贷款延期、涉诉债务庭外和解等优惠条件。公司下一步拟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及资产处置以及可持续的房地产开发等不同方面,通过分期还款或贷款转贷等方式解决目前困扰公司的债务问题。为彻底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公司进行大规模的资产重组,一方面清理不良资产,确立核心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引入战略投资者,注入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优良资产,并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08年4月28日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华东地区

  6,779,728.38

  -85.99

  西南地区

  49,429,382.05

  -6.62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00.34

  3,400.34

  5.65

  5.65

  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0

  100.00

  0

  0

  合计

  3,400.34

  3,500.34

  5.65

  5.65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34,003,400元,余额35,003,400元。

  7.4.3 2007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07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适用 √不适用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

  1.2004年7月6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开立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被诉。

  截止审计报告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835.04万元,尚有664.96万元未归还。

  2.(2005)三民初字第30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收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8月16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签订一份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同时公司与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签订了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福建三农申请总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向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申请了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目前因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故引发此次纠纷。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一并被诉。

  2005年8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2005年11月1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兴业银行三明支行贷款1500万元及利息363511.10元;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01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78020元,合计168030元,均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4,967,863.24元。

  3.(2005)三民初字第15号一案:

  2005年7月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关于1720万贷款本金未归还的纠纷诉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受到起诉。

  2005年9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列东工行归还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20万元,并向列东工行支付从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86500元,合计185510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2005年12月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执行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720万元。

  4、(2005)三民初字第39号一案

  2005年6月14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建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三农公司向三明建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公司与三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15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故引发此次纠纷。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一并被诉。

  2006年12月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兴业银行三明支行贷款1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06年9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76725%;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诉讼保全费75520元,合计160730元,均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00万元。

  5、(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号一案:

  2005年9月公司收到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4月24日,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但尚有本金1900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1800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0日起每隔两个月的30日之前,每次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06952元、财产保全费98020元,合计204972元,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负担,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付清。

  截止审计报告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35万元,尚有1565万元未归还。

  6、(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5年1月20日,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1000万元,并由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7月24日。因借款期限届满, 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尚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贷款本金6,957,185.5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7,013,722.28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2006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57,167.72元;保证人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80,667.22元由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截止审计报告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6,669,504.90元。

  7、(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一案:

  2005年8月11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入数额为1440万元的贷款,并由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相关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10日。因借款到期后,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清偿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及抵押担保义务,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于2006年9月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06年10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4,491.46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2006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1,44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罚息(2005年8月25日至2006年8月10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6.82992%计算,之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按借款年利率6.82992%上浮50%计付);2、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享有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追偿权;3、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并享有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6592元均由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人共同负担。

  2007年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2007)沪一中执字第86号执行通知,限令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30日之前履行担保义务,即: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14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6082元,保全费76592元,执行费16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7年2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与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涉及的144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归还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截止审计报告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126.6274万元。

  8、(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号

  2005年6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1月26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催讨,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并从2006年3月20日起停止支付利息。

  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付逾期利息;公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1499.51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切实受偿,2007年12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沃鼎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1)各方确认:截至2007年11月15日,华育置业尚欠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相应的欠息人民币3168415.3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500.76元,其中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欠息人民币1495206.9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99.51元,第177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欠息人民币1673208.3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1.25元;

  2)华育置业在协议签订之日向黄浦支行清偿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万元(下称:该项义务);

  3)如华育置业履行该项义务,黄浦支行同意免除其剩余本金及欠息、案件受理费的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77号判决书项下款项),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解除华育置业的清偿责任、新沃科技的质押担保责任及公司和高扬瑜的连带清偿责任;如华育置业未能完全履行该项义务,黄浦支行对华育置业的清偿责任不作任何减免,对新沃科技的质押担保责任及公司和高扬瑜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不予解除,各方将严格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华育置业已于2007年12月3日向黄浦支行偿还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万元。

  9、(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号

  2005年8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14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400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归还本金1000万元。

  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14日期内人民币143220元,以及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43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07%计付);公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2001.25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切实受偿,2007年12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沃鼎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1)各方确认:截至2007年11月15日,华育置业尚欠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相应的欠息人民币3168415.3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500.76元,其中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欠息人民币1495206.9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99.51元,第177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欠息人民币1673208.3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1.25元;

  2)华育置业在协议签订之日向黄浦支行清偿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万元(下称:该项义务);

  3)如华育置业履行该项义务,黄浦支行同意免除其剩余本金及欠息、案件受理费的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77号判决书项下款项),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解除华育置业的清偿责任、新沃科技的质押担保责任及公司和高扬瑜的连带清偿责任;如华育置业未能完全履行该项义务,黄浦支行对华育置业的清偿责任不作任何减免,对新沃科技的质押担保责任及公司和高扬瑜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不予解除,各方将严格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华育置业已于2007年12月3日向黄浦支行偿还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万元。

  截止审计报告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0万元。

  10、(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72号:

  2005年9月22日,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4000万元的贷款,并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自2005年9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21日止。2005年12月21日,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本金数额为2000万元,展期期限为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20日止,仍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偿付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向2006年11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年9月21日的利息为184万元;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罚息,按季结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9212元由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共同负担。

  截止审计报告日,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793万元。

  11、 (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一案:

  2006年6月5日,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开立总金额不超过6550万元整的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2月5日(以下简称“授信期限”), 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汇票票面金额的55%交存保证金,同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与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在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订立至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开立34笔银行承兑汇票,至2007年3月6日陆续有20笔汇票到期,发生了银行垫款20笔,共计垫款人民币16344193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于2007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收回上述发生的银承垫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2007年4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2007年5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偿还垫款本金人民币16344193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暂计至2007年3月6日的利息为27489.74元,2007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3105元及诉讼保全费84030元由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福州中院)(2007)榕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香实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原告)的汇票垫款人民币12062407.00元及相应利息;2、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实业追偿;3、本案件受理费100214.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838.7723万元。

  12、(2006)成铁执字第8号

  2004年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借款500万元,并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04年11月23日至2005年11月22日。由于借款到期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2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下达了(2006)成铁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划拨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执行额度以人民币5025000元及银行利息为限。

  截止审计报告日,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471.30万元。

  13、(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

  2001年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17日至2002年9月30日。借款到期由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本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3年5月9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30万元的股权及应得的投资回报折抵现金代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9461300元,差额部分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足。

  由于厦门华商和公司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泰信托分别于2003年10月14日、2004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与上海高院均认定:中泰信托与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鑫通国际)应按照双方于2003年5月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书》中相关约定履行以股权抵债的义务。

  2004年7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在中泰信托公司与华通招商集团按约定的清偿方式履行后,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中泰信托公司仍可以继续追究华通天香集团的担保责任。

  2006年5月8日,中泰信托安排的单位与华鑫通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在办理股权过户的过程中,华鑫通国际用于抵债的股权被其债权人华夏银行查封,中泰信托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上海高院驳回其申请复议并裁定中泰信托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责任。

  为此,中泰信托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厦门华商、公司及华鑫通国际以现金方式偿债的义务。此案将于2008年1月31日开庭。

  2008年3月26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截至签订和解协议前,厦门华商尚欠该笔借款本金94613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偿还。如在签订本和解协议当日,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万元人民币。至此,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即全部清偿完毕,双方之间就上述借款合同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本公司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自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万元人民币三个工作日内,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2007年12月7日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因上述债务事宜提起的诉讼予以撤回起诉。

  2008年3月26日,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已归还本金400万元。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14、 (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一案

  2005年3月18日,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投")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2005年1月、3月,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先后与上海工投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一旦发生上海工投履行保证义务,反担保人共同向与上海工投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因华通国际未按约还款而涉讼,上海工投依据判决代华通国际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嗣后,因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未承担反担保责任, 上海工投于200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8月7日调解如下:1、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同意对上海工投代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偿还的借款及欠息、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同意共同向上海工投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75万元;3、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同意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上海工投归还上述两项款项;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37.20元,减半为人民币124,318.60元,由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共同负担,应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上海工投支付。华通国际现仍与上海工投商谈还款具体时间,并承诺全部由其负责偿还,不会由本公司承担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公司发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96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上海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违约金人民币1,75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18.6元、执行费人民币106,644.9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公司向银行借款涉及的诉讼事项:

  1、(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7月14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7月4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公司及保证人另案涉讼对借款造成风险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1500万元(2005年6月24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2005年7月26日归还400万元)。已年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保全费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4950000元(2005年9月28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诉讼费110010元,保全费100520元,执行费1695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

  (下转D070版)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文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200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25证券简称:S*ST天香公告编号:2008-临015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福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7名,董事黄峰、普学杰授权董事卢少辉进行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文棠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三、审议通过预计负债的议案:

  报告期内,预计负债期增加22,750,634.89元,增加比例为15.60%,主要原因为: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涉诉事项已判决败诉,导致预计负债增加。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司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代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上海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及利息费用等。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谈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具体时间。并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全部由其负责偿还,不会由本公司承担损失。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还款100万元,尚余本金3400万元未归还,对此公司计提预计负债3400万元。(详见附件一)

  四、审议通过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强调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实现净利润48,932,949.90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710,940,055.22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62,007,105.32元。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无利润分配。

  七、审议通过处理公司天香油脂厂固定资产的议案:

  1、根据市场评估估价,同意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壹仟零伍拾捌万伍仟壹佰肆拾肆元肆角肆分(10585144.44元),其中:房屋计提减值准备陆佰柒拾叁万捌仟玖佰贰拾玖元贰角贰分(6738929.22元),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叁佰捌拾肆万陆仟贰佰壹拾伍元贰角贰分(3846215.22元),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油脂厂多年已完工未结转的300T项目在建工程肆佰零叁万零壹佰壹拾壹元叁角叁分 (4030111.33元),同意全部转入固定资产300T相关项目,其中:300T土建工程叁佰贰拾伍万贰仟伍佰零叁元玖角柒分(3252503.97元),300T机器设备柒拾柒万柒仟陆佰零柒元叁角陆分(777607.36元)。

  八、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津贴每人每年2万元(税前),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税前)。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07年5月20日上午10:00

  2、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路中闽大厦B幢9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议程:

  (1)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3)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08年度董事津贴和监事津贴的议案;

  4、出席会议对象:

  (1)2008年5月8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5、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凭上海证券交易所帐户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个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和个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5月16日---5月19日。股东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应将代理委托书于2007年5月19日前送达本公司登记地点。

  (3)登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路中闽大厦B座9楼

  联系电话:0591-87514146

  联系传真:0591-87616539

  邮政编码:350001

  联系人:王 芳

  (4)其他事项:本次会议期限半天,与会者交通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29日

  附件一:

  预计负债

  项目

  福州本部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损失

  7,263,333.33

  1,292,563.74

  5,970,769.59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损失

  90,200,000.00

  32,136.76

  90,167,863.24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损失

  15,449,055.91

  10,095,887.61

  5,353,168.30

  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损失

  27,929,500.00

  458,223.00

  28,387,723.00

  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损失

  5,000,000.00

  287,000.00

  4,713,000.0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担保损失

  34,000,000.00

  34,000,000.00

  合计

  145,841,889.24

  34,458,223.00

  11,707,588.11

  168,592,524.13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日期:2008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225证券简称:S*ST天香公告编号:2008-临016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3名,会议由高扬敏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该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对董事会有关专项说明的意见。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监事津贴的议案。

  经监事会研究决定:监事津贴每人每年1.5万元(税前)。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25证券简称:S*ST天香公告编号:2008-临017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07年年报于2008年4月30日公布,公司2007年度业绩已实现盈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公司的股票有被终止上市的可能。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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