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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系统引入一级交易商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 07:5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上证所今日发布《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进入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等相关事宜作出明确和规范。

  《指引》明确,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的业务服务包括: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或者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上证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指引》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引入一级交易商制度。上证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同时,上证所将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指引》明确,上证所会员及具有上证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上证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关于业务程序,《指引》规定,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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