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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限售股大型减持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03:40 证券日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指导意见 限售股大型减持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全文详见A2版),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指导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如果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指导意见还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记者还了解到,大宗解禁限售股在大宗交易平台的转让价格将只能在前一天交易所收盘价的涨跌停板之间。另外,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目前在技术方面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些股份转让的需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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