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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新规有助减轻二级市场压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昨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同时,随着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的扩大和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建立,可以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本报记者 周翀

  大宗交易为国际成熟做法

  相比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由于存在一定的价格协商机制,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是更适合大规模股份集中转让的交易方式。另外,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已运行多年,技术系统和监管手段比较成熟,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些股份转让的需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逐步解禁,成为可以自由转让的流通股,如果这部分股份集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由于成交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不仅效率较低,还对股票交易价格形成持续压力,扭曲价格形成机制。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

  此次发布的《意见》,将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定义为存量股份,并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券商还可以发挥承销作用

  按照《意见》的精神,证券交易所将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做出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据悉,券商作为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既充当买方,又充当卖方,从而扮演类似境外成熟市场做市商的角色。同时,由于券商具有承销资格,故而对于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公开发售,可以发挥承销作用。国外大型上市公司出售存量股份时,往往由数家承销商共同进行发售。

  基金将纳入大宗交易投资者

  我国交易所现有的大宗交易平台,过去多进行非流通股交易,仅有极个别的流通股在此进行过交易,在投资者印象中,这是一个流动性尚不够高的平台。《意见》出台后,沪深交易所将发布配套细则,为在大宗交易平台转让股份的股东提供高效的、便捷的转让渠道和转让服务。其中,扩大参与大宗交易投资者的范围是一个重要内容,据悉,下一步基金公司将被纳入大宗交易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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